大貓喵 10 發表於 February 1,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1, 2008 中部地區兩件性侵稚女的判決最近引起議論,分別是2歲女童被16 歲小叔性侵,及2歲8個月女童遭惡鄰居凌辱,檢方都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法官卻認為被告未施用暴力,被害人沒有反抗,改依姦淫幼女罪從輕判刑,法界認為被害人年紀這麼小,根本「沒有選擇權」,法官見解大有可議。法界人士指出,2歲及2歲8個月兩名被害人都還穿著尿布,人生階段正開始,不解人事、性事,遭性侵根本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也無力量來反抗,縱然是在半騙半誘下遭性侵,被法官認定為有利被告的「沒有反抗」,然違反被害人意願,十分值得商榷。案例一:弟性侵女兒 法官:未使用暴力91年4月初,一名16歲的少年性侵年僅2歲姪女得逞,被害人父親下班返家,要為小女兒換尿布,發現內褲沾有血跡,帶到醫院驗傷發現處女膜破裂,向警方報案,查出竟是親弟弟性侵女兒,檢察官偵辦後認嫌犯罔顧人倫道德,依妨害性自主第222條「對於未滿14歲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起訴陳嫌,可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一審法官認為嫌犯性侵年幼姪女時,「並未使用暴力」,更改起訴法條,依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判決,該法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將嫌犯判刑4年。後來嫌犯獲得哥哥原諒,撤回告訴,二審時合議庭引用「兩小無猜」條款判決公訴不受理,台中高分檢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案例二:強插女童下體 不算「強制性交」另一被性侵的2歲8個月女童是於94年8月間,遭隔鄰蔡姓男子以手指插入下體性侵,「阿嬤」要為她換尿布,女童下體疼痛不肯換,哭著說「隔壁叔公把我打針」,「阿嬤」將孫女送醫驗傷,發現女童處女膜紅腫,由於下體撕裂傷,遭細菌感染發炎潰爛,前往醫院就診60多次才痊癒。被害女童做心理復健時,看見蔡嫌的照片時,極為生氣、又害怕,拿著筆或玩具榔頭打蔡照片;蔡嫌雖否認性侵女童,但測謊未過,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請法官從重量刑。一審法官根據驗傷單、女童指證、蔡嫌測謊未過,雖認定蔡嫌性侵女童,但卻認為被害女童年幼「慣於服從」,沒有反抗或拒絕,不符合強制性交罪的強暴、恐嚇等犯行,改依「姦淫幼女罪」將蔡嫌從輕判刑5年。不過法界人士認為,所謂嫌犯「未用暴力」、女童「慣於服從」,都頗有可議,被害人不到3歲,根本不懂性交是怎麼一回事,要如何反抗、拒絕?對唷,在審查構成要件之時,我也只學到審查行為人的知與欲的問題,而被害人的主觀要件,倒是沒學過(只在違法性時,才有被害人的防衛意思或緊急避難之意思加以討論),不知道有考司法官的高手涉獵過.我個人淺見是,遇到被害人的主觀意思不明,或無法探知時,應該要從客觀面下去審查,即是依社會正常的一般人,遇到加害事件時,通常的主觀反應去探討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DUST 10 發表於 February 4,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4, 2008 如果認為不管被害人有無反抗(指幼童不清楚性交是怎麼回事而言)都應該判強制性交罪,那所謂「姦淫幼女罪」是不是對這樣的幼童豪無適用餘地了?在評論之前應該先瞭解有所適用的法律立法理由是什麼,也許那已經清楚地描繪出法律面對各種狀況所考慮的保障措施。而且,就算法律考量不盡完美,那以這個案例來看應該做的是修法,如果隨便適用連客觀要件都不符的罪名,根本地超脫了法律的基本原則了。另外,強制性交不等同於強暴,這點也需要留意一下。雖然標題寫的強暴可能是指手段而已,不過可能會有人誤解成那就是在說「強制性交」。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hide1213xj 11 發表於 March 4,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4, 2008 要如何反抗?一些最近相關司法判例都令人噴飯這是判決而已不是判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Syric 10 發表於 March 4,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4, 2008 法官不是機器,若一直要以法律為主,那不如請個機器判就好了,法官的存在就是為了人文的正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意念翱翔 10 發表於 March 21,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1, 2008 雖然每個法官的見解不同但普遍大眾都對判決感到訝異跟眾人所認知的罪刑不同是該進行檢討並且考慮修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offeeboy37 10 發表於 March 23,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23, 2008 法律界大家的見解很多都不相同我自己認為刑法第227條要保護的是未知的年輕人,他只要求加害人有強制性交或猥褻的行為就可以了,就算被害人是心甘情願的,也無法逃脫此罪。立法的目的是認為青少年並沒有這方面太多的認知,做出來的決定,有時候往往是錯的,但成年人在這方面卻是了解的比較深,常常多有遭拐騙的嫌疑。但前提是,被害人是要出於自己願意,若是自己不願意的話,那就得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論,而若被害人未滿14歲,則符合刑法第222條的加重條件,刑罰必須加重。其實這問題我在上課的時候有跟我們學長討論過。我是認為對於一個兩歲的嬰兒我們因為說他並沒有辨別的能力,所以沒有辦法分辨所謂的有意願或無意願的問題,但一個只有呼吸沒有思考能力了的人(稱她為甲),他當下也並無意識,那他在這段期間遭人性侵,為何我們卻要以刑法第221條將之以繩?學長的說法是嬰兒本身幾乎屬於完全無意識,就像妳不會記得妳兩歲的事,她的思考能力是屬於零,零的狀況下,不可能產生有意願或無意願的問題,所以跟221條的要件不相符合(刑法有罪型法定原則,只要有要件不相符合,就不可以將他治罪)。而現階段無思考能力的人,他原本是具有思考能力的,經過了某些事故後才沒有了思考能力,以她過去的主觀經驗,可以判斷出她是屬於無意願的,因此可以判她的罪。我的認為是,不管之前有無思考能力,犯罪講的是當下的行為,當下的思考,嬰兒或是甲當下都是無思考能力的,他們當時都是無法判斷要還是不要的。我是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以客觀來表徵主觀,客觀上他們兩個都是無法依自己意識來行動的人,而以一般人的經驗認為這是無意願的,這時應該將舉證的責任轉嫁到家害人身上,他應該有責任舉證他們其實是有意願的。法律界有個名言"舉證之所繫,敗訴之所歸"只要妳負了舉證責任,要勝訴其實會變的相對的比較困難,而這也就能使加害人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了。這是我自己的看法,大家可以多加討論。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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