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顆西瓜一顆 10 發表於 December 3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31, 2007 我大概只知道好意施惠關係,為當事人間的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的效果意思,無受其拘束的意思。換言之,好意施惠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其實都根本沒有成立契約的意思非屬於契約關係。而契約就是指依法須履行的一種許諾。不知道我這樣的認知是否正確,是否還有需要補充之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大貓喵 10 發表於 January 1,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 2008 前陣子,社會曾經熱烈地討論一件事件,就是,玻璃娃娃事件,某個小學有位甲同學和乙玻璃娃娃同學間,甲同學基於同學愛,常幫助乙同學上下樓(用揹的),及學校生活相關事宜.有一日,天雨路滑,甲背乙下樓時,不幸失足跌落了下來,造成乙同傷重致死,乙同學的家屬告甲同學應負賠償責任,當時,一審法官就是依民法中的"好意施惠行為"判甲同學免責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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