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聯】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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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由於班聯會組織章程僅對班聯會之組織作出原則性之規定,致使班聯會之組織及職權有所缺陷。故制定本法以補班聯會組織章程之不足,完善班聯會之組織及職權。另一方面,班聯會組織章程在本身之法律最高性上亦無著墨,因此造成各個法令之間位階高低不明。即使有法令與班聯會組織章程有所牴觸,也無法藉此判定該法令無效,反而有可能因新法優於舊法之原則,致使班聯會組織章程失效。為解決此嚴重危機,故制定本法以確保班聯會之正常運作。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班聯會為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之唯一且最高之學生自治組織,以發揚校園民主精神,促進師生溝通,加強班級或社團之聯繫,維護學生權利為宗旨。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凡本會會員皆有遵守班聯會組織章程、班聯會組織基本法及班聯會法令之義務。班聯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班聯會組織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

第三條:本會依司法權獨立原則,設立評議委員會,與行政部門和班代大會共同推展會務。

第四條:班代大會擁有立法權,為本會之最高立法機關;

行政部門擁有行政權,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

評議委員會擁有司法權,為本會之最高司法機關。

第五條:本會之法律,謂由班代大會通過,主席公佈之法律。

第六條:本會之命令,分為行政命令及授權命令二類:

授權命令謂由法律授權,經班代大會通過,主席公佈之命令。

行政命令謂由經行政會議通過,主席公佈之命令。

第七條:本會之法律及授權命令,由班代大會制定之。須由班代或行政會議向班代大會提出法律案或命令案,經三讀會通過之,三讀會之程序由班代大會會議規範定之。法律案或命令案通過後,主席應於十日內公佈之。

第八條:本會之行政命令,由行政會議制定之。須由行政部門成員於行政會議上提案,經行政會議討論表決之;表決通過後即交付主席於十日內公佈之。班代大會得於主席公佈後二週內,重新表決之,如行政命令未獲得班代大會出席班代二分之一以上之支持時,該行政命令無效。

第九條:法律及命令合稱法令。

法律與章程或基本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章程、基本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十條:法律與章程或基本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評議委員會審查之;若確實有法律條文與章程或基本法牴觸時,評議委員會應宣告其為無效。

命令與章程、基本法或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評議委員會審查之;若確實有命令條文與章程、基本法或法律牴觸時,評議委員會應宣告其為無效。

第十一條:除基本法外,法令之修改或廢除,經班代大會全體班代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班代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第二章 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行政部門由主席、副主席及行政內閣組成,主席為本會之最高行政首長,行政內閣之組織及職權行使應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行政部門依章程設立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學期,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凡本會會員皆有權參選。每年五月選舉下學年度上學期之主席、副主席;每年十二月選舉該學年度下學期之主席、副主席。

第十四條:主席、副主席之產生應符合多數統治原則,採絕對多數當選制:

一、全校投票時間統一,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得過半票數支持之候選人,當選主席、副主席。

二、若無候選人於首輪投票得過半票數之支持時,則應於十日內就得票數最高之兩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得最高票之候選人,當選主席、副主席。

三、主席、副主席之選舉得設置投票率門檻,投票率未達投票率門檻之選舉,選務委員會須宣告該選舉無效,投票率門檻得以法律定之。

第十五條: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須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選舉及罷免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及罷免訴訟,由評議委員會審判之。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程序應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之;主席在位,而副主席缺位時,主席應提名一副主席人選交由班代大會同意任命之;主席與副主席均缺位時,由行政委員會代行其職權,至該任主席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七條:主席於評議委員會人數不足時,得提名評議委員,經班代大會出席班代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之。

第十八條:行政內閣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股首長、執行官及各委員會組成之。

一、行政內閣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經主席提名,班代大會同意後,由主席任命之。秘書長對外代表行政內閣,並負責綜理行政內閣之一切事務;副秘書長負責協助秘書長處理其職務;秘書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秘書長代理之。

二、股為行政內閣常設之行政執行機關,設股長、執行長各一人及執行官若干名

,經主席提名,班代大會同意後,由主席任命之。各股之設立以法律為之。

三、委員會為行政內閣之特別行政機關,委員會應設主任委員一人,對外代表委員會。各委員會之設立、組織及職權由法律定之。

第十九條:行政部門設行政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股之股長、執行長及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組成,以主席為行政會議之主席,並得要求執行官或委員會之委員列席報告。主席應將應行提出於班代大會之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或其他重要事項提出於行政會議議決之。

第二十條:行政部門依下列規定對班代大會負責:

一、行政部門有向班代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班代大會開會時有向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股股長、執行長、執行官及各委員會之委員質詢之權。

二、班代大會對於行政部門之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部門變更之。

第二十一條:主席、副主席之罷免案,須經全體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或五位以上班代之連署提議,班代大會出席班代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提出;交由全體會員投票表決之,得過半票數贊成,即為通過。罷免案通過後,主席、副主席須立即解職,由行政委員會代行其職權,至該任主席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二條:行政內閣之任免,由主席提請班代大會同意為之。主席因其任期之結束、遭罷免或彈劾而解職時,經該主席提名產生之行政內閣成員應隨之解職。

第二十三條:主席、副主席及行政內閣之成員不得兼任班代或評議委員。

第二十四條:行政部門成員之報酬、獎勵及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第三章 班代大會

第二十五條:班代每班選舉一人,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班代有在班代大會上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選舉與質詢行政部門成員之權。

第二十六條:班代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班代互選產生,議長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會議。議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代理之;議長缺位時,由副議長繼任之。班代大會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召開預備會議以選舉議長、副議長及各委員會之委員。班代大會之組織、職權行使及會議規範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條:班代大會依章程每隔一週召開例行會議。班代大會經五位以上班代之要求、議長或主席之咨請時,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班代大會代表本會全體會員,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命令案、決議案及本會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二十九條:班代大會對於行政內閣成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使該行政內閣成員解職。彈劾案須經一位班代動議,五位以上班代之連署或附議向班代大會提案,經出席班代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實行之。

第三十條:班代大會對於主席、副主席,認為有違法情事,得提出彈劾案。彈劾案須經一位班代動議,五位班代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向班代大會提案,經出席班代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聲請評議委員會審判,經評議委員會判決通過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三十一條:班代大會得經全體班代五位以上之連署對行政內閣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班代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之,行政內閣成員須立即全數解職。主席應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依基本法第十八條提名新行政內閣成員,經班代大會同意

後任命之。

第三十二條:班代大會得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得邀請行政部門成員、評議委員、學校師長、本會會員、合作社成員、本校各社團成員、校外人士或學校行政人員到場備詢。聽證會之召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三十三條:班代之報酬、獎勵及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第四章 評議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評議委員會由九名評議委員組成之,經主席提名,班代大會同意任命之,任期一年。評議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評議委員互選產生,主任委員對外代表評議委員會,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會議。評議委員得出席班代大會,評議委員有在班代大會上發言、動議、提案及討論之權。

第三十五條:評議委員會擁有解釋基本法及統一解釋本會法令之權。

第三十六條:評議委員會得對班代大會通過之法令或其它隸屬本會之法令進

行審查,如發現有違背章程或基本法之法條得宣告其為無效。

第三十七條:評議委員會擁有審判權,得對有關本會法令之案件進行審判。

第三十八條:評議委員之報酬、獎勵及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 行政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行政委員會於主席、副主席均缺位或主席、副主席選舉無效以致無法產生主席、副主席時,代行主席之職權,至該任主席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十條:行政委員會由五名委員組成之,採合議制,主席職權之行使須經由過半委員之副署。行政委員會設主任委員、最高執行長及總書記各一人,由班代大會選舉產生之;設政治委員二人,由班代互選產生之。其職權分別如下: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行政委員會,召開並主持行政委員會之會議。

二、最高執行長負責執行行政委員會之決議,並兼任行政內閣秘書長,且不因

不信任案之通過而解職,不適用基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三、總書記負責處理行政委員會內部之事務,並兼任行政內閣副秘書長,且不

因不信任案之通過而解職,不適用基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四、政治委員應協助最高執行長及總書記處理其職務。

行政委員會之委員得兼任班代,不適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但不得兼任評議委員。

第四十一條:班代大會得經全體班代五位以上之連署對行政委員會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班代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之,行政委員會須立即解散,並依基本法第四十條重新產生之。

第六章 基本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四十二條:本基本法須於每學期初交由各班班代公佈之。

第四十三條:本基本法之效力,不受會員變動之影響。

第四十四條:本基本法之修改或廢除,須經班代大會全體班代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班代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修改或廢除之。

第四十五條:本基本法經班代大會通過後,除第五章及第二章第十四條外,即日起實施之;基本法第五章及第二章第十四條於西元2008年2月1日起實施之。

提案人:陳成曄

起草人:陳成曄

附署人:呂佳威

建國中學62屆上班代大會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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