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 Hong 10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07 小漏洞小錯誤很多。例如「創制」的作用指涉對象立法原則是否屬於法規公投交由行政部門主「管」是否會影響公投的順利進行,又公投應交由行政部門何機關處理,如何監督放棄連署之條款是否架屋疊床行政部門要怎麼樣「函請」班代大會公投案的編號系統如何運作公報上刊載的是提案人還是班代大會的主文與理由書、班代大會為何具有權利提出理由書、又班代大會要如何提出理由書?既然通過與否,在於班代大會,那與章程第廿四條「複決班代大會之決議」是否會產生衝突?而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又是何者?第十八條函報行政部門之後呢?而如果超過上次班聯會投票(何謂班聯會投票?)之人數,卻未達會員人數百分之一,又要如何解決?至於「法」一詞要怎麼用當然沒有什麼不可以,只是洽不洽當、應不應該。但最大的問題是當一部部密密麻麻又充滿漏洞(很抱歉,漏洞是永遠補不完的)的法規端出來時,班聯會是否達成了他的宗旨,或是做了他應該做的事,進而使會員認同其存在的價值?法規的「健全」當然是重要的一件事,但如果只是為了要有法規而制定法規,而沒有通盤的考量,只不過把問題弄得更複雜,根本談不上「健全」,更別說對班聯會存在價值的實踐帶來什麼助益。生命不該如此浪費,就算是年輕也是一樣。evadne您應該有更有意義的事情去做吧。更有意義也更實際、更重要的東西多得是,不是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超級張小豪 10 發表於 December 1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1, 2007 謝謝上面兩位學長的指教關於所謂的錯誤部份我想並沒有什麼大礙而其他細節部份也於第二十五條交付主管機關擬定施行細則這些可以於細則中加以補強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vadne 11 發表於 Dec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6, 2007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公眾投票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依據)依據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五條及第廿四條,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投票權行使範圍及適用事項)本辦法所稱學生公眾投票(以下簡稱公投),為全校性學生投票。公投適用事項如下:一、本會法令之創制。二、班代大會決議之複決。三、行政部門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本會對學校意見聲明書之創制或複決。第三條(主辦機構)公投之辦理,除本辦法規定外,由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準用本會選務相關辦法為之。第四條(投票方式)公投,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第五條(辦理經費)辦理公投之經費,由選委會提出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第二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第六條(公投權資格)凡本會會員,除受章程第八條之限制尚未撤銷者外,有投票權。第七條(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有投票權之人,得為公投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第三章 公投程序第八條(公投不跨學年)公投程序,遇寒假暫停進行,遇暑假終止進行。第九條(公投之提案與成案)公投案,應由提案人推派一人為領銜人,以A4格式、新細明體12號字之紙本及word電子檔,向選委會提出,通過初審、複審後,始得成立。公投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第十條(初審提案)初審,不合下列規定者,選委會應於收到提案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駁回:一、提案應檢具首頁一份,載明「領銜人○○○等依據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公眾投票辦法第二條 第二項 第○款規定,提出公眾投票案」等字樣,其中 ”○” 部份應據實填寫。二、提案應檢具主文、理由書一份: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三、提案應檢具提案人名冊一份,按班級分頁逐筆記載提案人學號、姓名;各班頁末並附該班班長、班代共同查對簽證之人數。四、前款查對,經認定確有其人參與提案,且無提案失權情事者,始列入簽證人數之計算。五、第三款各班查對簽證之人數,全校合計後,應達提案時本會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一以上。第十一條(撤回提案、開始連署、放棄連署)通過前條初審之提案,選委會應於十個工作日內向班代大會報告,並於報告後通知領銜人開始徵求連署。領銜人受通知前,得經提案人過半數同意,以書面撤回提案。領銜人受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提出連署人名冊一份接受複審,逾期視為放棄連署。撤回提案或放棄連署,原提案人同一學年內不得再提案。選委會應置備當學年「公投提案失權名冊」,並登載前項失權提案人之班級、學號、姓名,以供各班班代查對提案人名冊時參考。第十二條(複審連署)複審,選委會應依下列規定,於收到連署人名冊五個工作日內辦理:一、連署人名冊,應按班級分頁逐筆記載連署人學號、姓名;各班頁末並附該班班長、班代共同查對簽證之人數。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二、前款查對,經認定確有其人參與連署者,始列入簽證人數之計算。三、第一款各班查對簽證之人數,全校合計後,應達提案時本會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不合規定者,應為公投案不成立之公告。第十三條(成案公告、投票日)通過前條複審之提案,選委會應於五個工作日內,為公投案成立之公告,並於公告後十一至二十個工作日內單獨舉行投票。前項公告應包括公投案主文、領銜人班級姓名、各班連署人數、連署人總人數及提案時本會會員總人數。第十四條(班代大會意見書)班代大會得依決議,就公投案提出三千字內之意見書,於公告成立後至投票公告前,交選委會納入投票公告。第十五條(投票公告)選委會應於公投案投票日十個工作日前,就下列事項辦理投票公告:一、公投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投票人應備證件,投票地點。二、公投案首頁內容、主文、理由。三、前條班代大會之意見書。四、比照政見發表會辦理討論會之規定。五、其它投票規定。第十六條(停止公投程序之進行)選委會於辦理前條投票公告前,如接獲有關方面書面通知,已實現公投案內容並附有實據者,選委會應即停止公投程序之進行,並書面通知領銜人。第十七條(公投票之印製及圈定)公投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投案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票券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第四章 公投結果第十八條(通過或否決之門檻)公投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上次全校性學生投票總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而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同意票數超過連署人總人數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或未有同意票數超過連署人總人數者,均為否決。第十九條(投票結果之公告及處理方式)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七個工作日內公告投票結果,投票結果為通過者,並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有關法令之創制案,自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該法令自動生效。二、有關班代大會決議之複決案,自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原決議廢棄。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行政部門為實現該公投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四、有關本會對學校意見聲明書,應移請行政部門製成書面資料,並附記本次公投之投票人數、有效投票數、同意票數及提案時本會會員總人數,於下次校務會議時提出。第二十條(再提案之期間限制)經過投票之公投案,同一學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提出。同一事項之認定由選委會為之。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修訂)本辦法之修訂應經班代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一、以上修訂理由太過拉雜,就不附了。但應注意整個程序所可能花費時間,即提案至公告投票結果,約三週至十三週。如有問題,願於得空時回答。二、建議125張哲豪先生可否考慮在班代會提議修正。.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isianthus 10 發表於 Dec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6, 2007 用投票總數來論的話很容易造成少數暴力畢竟不管從學生會長,還是優良學生競選都可看出投票率低落這樣的話會造成一種結果,因為此法又沒有強制力公投結果大家各自行事也是可預期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阿斯拉 10 發表於 December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6, 2007 kaiwen789 不過重點是以後會有哪些事情要辦投票啊?像是12/12固定為建中放假日嗎 (來亂,拖出去斬~)支持+1(光速逃)這些法規真是太複雜了 有重點整理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超級張小豪 10 發表於 December 18,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8, 2007 一、以上修訂理由太過拉雜,就不附了。但應注意整個程序所可能花費時間,即提案至公告投票結果,約三週至十三週。如有問題,願於得空時回答。二、建議125張哲豪先生可否考慮在班代會提議修正。 目前已屆學期末班聯會議程上有幾條法律尚未完結而決算案之審核時間將至故可能較沒有太多時間審核此案而此案中也有一些問題(如主管機關為選委會)故可能待到下學期若我尚於班代大會再提出提出前可能會最些微調會先付上確定您的意願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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