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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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漏洞小錯誤很多。

例如「創制」的作用指涉對象

立法原則是否屬於法規

公投交由行政部門主「管」是否會影響公投的順利進行,又公投應交由行政部門何機關處

理,如何監督

放棄連署之條款是否架屋疊床

行政部門要怎麼樣「函請」班代大會

公投案的編號系統如何運作

公報上刊載的是提案人還是班代大會的主文與理由書、班代大會為何具有權利提出理由書、又班代大會要如何提出理由書?

既然通過與否,在於班代大會,那與章程第廿四條「複決班代大會之決議」是否會產生衝突?

而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又是何者?

第十八條函報行政部門之後呢?

而如果超過上次班聯會投票(何謂班聯會投票?)之人數,卻未達會員人數百分之一,又要如何解決?

至於「法」一詞要怎麼用當然沒有什麼不可以,只是洽不洽當、應不應該。

但最大的問題是

當一部部密密麻麻又充滿漏洞(很抱歉,漏洞是永遠補不完的)的法規端出來時,

班聯會是否達成了他的宗旨,或是做了他應該做的事,進而使會員認同其存在的價值?

法規的「健全」當然是重要的一件事,但如果只是為了要有法規而制定法規,而沒有通盤的考量,只不過把問題弄得更複雜,根本談不上「健全」,更別說對班聯會存在價值的實踐帶來什麼助益。

生命不該如此浪費,就算是年輕也是一樣。

evadne您應該有更有意義的事情去做吧。

更有意義也更實際、更重要的東西多得是,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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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公眾投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

依據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五條及第廿四條,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投票權行使範圍及適用事項)

本辦法所稱學生公眾投票(以下簡稱公投),為全校性學生投票。

公投適用事項如下:

一、本會法令之創制。

二、班代大會決議之複決。

三、行政部門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本會對學校意見聲明書之創制或複決。

第三條(主辦機構)

公投之辦理,除本辦法規定外,由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準用本會選務相關辦法為之。

第四條(投票方式)

公投,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五條(辦理經費)

辦理公投之經費,由選委會提出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

第二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第六條(公投權資格)

凡本會會員,除受章程第八條之限制尚未撤銷者外,有投票權。

第七條(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有投票權之人,得為公投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第三章 公投程序

第八條(公投不跨學年)

公投程序,遇寒假暫停進行,遇暑假終止進行。

第九條(公投之提案與成案)

公投案,應由提案人推派一人為領銜人,以A4格式、新細明體12號字之紙本及word電子檔,向選委會提出,通過初審、複審後,始得成立。

公投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第十條(初審提案)

初審,不合下列規定者,選委會應於收到提案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應檢具首頁一份,載明「領銜人○○○等依據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公眾投票辦法第二條 第二項 第○款規定,提出公眾投票案」等字樣,其中 ”○” 部份應據實填寫。

二、提案應檢具主文、理由書一份: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

三、提案應檢具提案人名冊一份,按班級分頁逐筆記載提案人學號、姓名;各班頁末並附該班班長、班代共同查對簽證之人數。

四、前款查對,經認定確有其人參與提案,且無提案失權情事者,始列入簽證人數之計算。

五、第三款各班查對簽證之人數,全校合計後,應達提案時本會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一以上。

第十一條(撤回提案、開始連署、放棄連署)

通過前條初審之提案,選委會應於十個工作日內向班代大會報告,並於報告後通知領銜人開始徵求連署。

領銜人受通知前,得經提案人過半數同意,以書面撤回提案。

領銜人受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提出連署人名冊一份接受複審,逾期視為放棄連署。

撤回提案或放棄連署,原提案人同一學年內不得再提案。

選委會應置備當學年「公投提案失權名冊」,並登載前項失權提案人之班級、學號、姓名,以供各班班代查對提案人名冊時參考。

第十二條(複審連署)

複審,選委會應依下列規定,於收到連署人名冊五個工作日內辦理:

一、連署人名冊,應按班級分頁逐筆記載連署人學號、姓名;各班頁末並附該班班長、班代共同查對簽證之人數。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

二、前款查對,經認定確有其人參與連署者,始列入簽證人數之計算。

三、第一款各班查對簽證之人數,全校合計後,應達提案時本會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不合規定者,應為公投案不成立之公告。

第十三條(成案公告、投票日)

通過前條複審之提案,選委會應於五個工作日內,為公投案成立之公告,並於公告後十一至二十個工作日內單獨舉行投票。

前項公告應包括公投案主文、領銜人班級姓名、各班連署人數、連署人總人數及提案時本會會員總人數。

第十四條(班代大會意見書)

班代大會得依決議,就公投案提出三千字內之意見書,於公告成立後至投票公告前,交選委會納入投票公告。

第十五條(投票公告)

選委會應於公投案投票日十個工作日前,就下列事項辦理投票公告:

一、公投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投票人應備證件,投票地點。

二、公投案首頁內容、主文、理由。

三、前條班代大會之意見書。

四、比照政見發表會辦理討論會之規定。

五、其它投票規定。

第十六條(停止公投程序之進行)

選委會於辦理前條投票公告前,如接獲有關方面書面通知,已實現公投案內容並附有實據者,選委會應即停止公投程序之進行,並書面通知領銜人。

第十七條(公投票之印製及圈定)

公投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投案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票券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四章  公投結果

第十八條(通過或否決之門檻)

公投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上次全校性學生投票總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而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同意票數超過連署人總人數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或未有同意票數超過連署人總人數者,均為否決。

第十九條(投票結果之公告及處理方式)

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七個工作日內公告投票結果,投票結果為通過者,並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令之創制案,自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該法令自動生效。

二、有關班代大會決議之複決案,自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原決議廢棄。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行政部門為實現該公投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本會對學校意見聲明書,應移請行政部門製成書面資料,並附記本次公投之投票人數、有效投票數、同意票數及提案時本會會員總人數,於下次校務會議時提出。

第二十條(再提案之期間限制)

經過投票之公投案,同一學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提出。

同一事項之認定由選委會為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修訂)

本辦法之修訂應經班代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以上修訂理由太過拉雜,就不附了。

但應注意整個程序所可能花費時間,

即提案至公告投票結果,約三週至十三週。

如有問題,願於得空時回答。

二、建議125張哲豪先生可否考慮在班代會提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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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修訂理由太過拉雜,就不附了。

但應注意整個程序所可能花費時間,

即提案至公告投票結果,約三週至十三週。

如有問題,願於得空時回答。

二、建議125張哲豪先生可否考慮在班代會提議修正。

目前已屆學期末

班聯會議程上有幾條法律尚未完結

而決算案之審核時間將至

故可能較沒有太多時間審核此案

而此案中也有一些問題(如主管機關為選委會)

故可能待到下學期若我尚於班代大會

再提出

提出前可能會最些微調

會先付上確定您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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