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6256 10 發表於 December 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4, 200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依據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組織章程(下簡稱章程)第五條及第廿四條,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學生投票之適用事項) 本法所稱學生投票(下簡稱公投),為全校性公投。 全校性公投適用事項如下: 一、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下簡稱本會)法律之複決。 二、本會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本會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對學校意見聲明書之創制或複決第三條 (主管機關) 公投之主管機關為本會行政部門。第四條 (投票方式) 公投,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五條 (辦理經費) 辦理公投之經費,由行政部門依法編列預算。 第二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第六條 (公投權資格) 凡本會會員,除受章程第八條之限制尚未撤銷者外,有投票權。 第七條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有投票權之人,得為公投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第三章 公投程序 第八條 (公投案之提出) 公投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投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班級別裝訂成冊。 公投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第九條 (公投提案人人數及審核) 公投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本會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一以上。 行政部門應於收到公投提案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班代大會於收受該函文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行政部門應於五個工作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投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五個工作日內向行政部門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第十條 (提案之撤回) 公投案於行政部門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 前項撤回之提案,自撤回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一學期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第十一條 (放棄連署) 公投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本會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 公投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行政部門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投案依前項或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一學期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第十二條 (公投案之駁回及提案人名冊刪除之情形) 行政部門於收到公投提案,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駁回: 一、提案不合第八條規定者。 二、提案人有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未簽名、蓋章,經刪除後致提案人數不足者。 三、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 四、提案人不合第七條規定資格者。 五、提案人姓名、班別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六、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者。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第九條規定時,行政部門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五個工作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 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請班代大會於收受該函文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三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行政部門收到提案後,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五個工作日內向行政部門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第十三條 (連署人名冊刪除之情形) 行政部門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應於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駁回。 行政部門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七條規定資格者。 二、連署人姓名、班級書寫錯誤或不明者。 三、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其連署人數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行政部門應於五日內為公投案成立之公告,該公投案並予編號;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行政部門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五個工作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行政部門應為公投案不成立之公告。第十四條 (公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班代大會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投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班代大會通過後,交由行政部門辦理公投。 班代大會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一學期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及辯論之進行) 行政部門應於公投日十個工作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投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投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班代大會針對公投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投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行政部門應以公費,在全校性場合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部門定之。第十六條 (停止公投程序之進行) 創制案或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班代大會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行政部門者,行政部門應即停止公投程序之進行,並函知提案人之領銜人。第十七條 (公投票之印製及圈定) 公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投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票券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第十八條 (令投票人退出投、開票所之情形) 在公投案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公投案投票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其所持公民投票之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該投票權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行政部門。第十九條 (投票日) 行政部門應於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內舉行投票。第四章 公投結果 第二十條 (通過或否決之門檻) 公投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上次班聯會所舉辦之投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第二十一條 (投票結果之公告及處理方式) 公投案經通過者,行政部門應於投票完畢七個工作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部門應於一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班代大會。班代大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投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學校意見聲明書之公投,應由行政部門製成書面資料,於下次校務會議時提出。第二十二條 (否決之效果及處理程序) 公投案經否決者,行政部門應於投票完畢七個工作日內公告公投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第二十三條 (再行提出之期間限制) 公投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行政部門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半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 前項之認定由行政部門為之。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法修訂) 本法之修訂應經由班代大會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五條 (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部門定之。 第二十六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起草人:125張哲豪附署人:211陳成曄建國中學62屆上班代大會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三讀通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超級張小豪 10 發表於 December 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4, 2007 關於這個法律由於我是提案人所以有任何問題歡迎發問可能上面這份法案有打錯(我尚未勘誤)也請議長多多注意還有,請議長先將法案公佈在建中網站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aiwen789 10 發表於 December 5,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5, 2007 法律看起來沒甚麼大問題啊結論是...很好啊不過重點是以後會有哪些事情要辦投票啊?像是12/12固定為建中放假日嗎 (來亂,拖出去斬~)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206256 10 發表於 December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5, 2007 法案內文 "學投" 誤植為 "公投" 特此改正已將正確版放置在建中網站上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永日 10 發表於 December 5,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5, 2007 第二十條 (通過或否決之門檻) 公投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上次班聯會所舉辦之投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最後似乎會很有趣?...不過投票率這麼低也沒辦法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206256 10 發表於 December 5,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5, 2007 第二十條 (通過或否決之門檻) 公投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上次班聯會所舉辦之投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最後似乎會很有趣?...不過投票率這麼低也沒辦法您的見解很正確去年行政部門選舉時就因為投票率未達門檻導致選舉無效希望今年不要舊事重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超級張小豪 10 發表於 December 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6, 2007 法律看起來沒甚麼大問題啊結論是...很好啊不過重點是以後會有哪些事情要辦投票啊?像是12/12固定為建中放假日嗎 (來亂,拖出去斬~)第二條 (學生投票之適用事項) 本法所稱學生投票(下簡稱學投),為全校性學投。 全校性學投適用事項如下: 一、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班聯會(下簡稱本會)法律之複決。 二、本會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本會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對學校意見聲明書之創制或複決主要可以投票的內容是有關班聯會內部事務而像上述的內容(12/12放假)應該是第四種--對學校意見聲明而這種只是聲明而已所以也只能夠對學校有參考而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vadne 11 發表於 December 8,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8, 2007 路過深藍http://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136391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學生投票法有問題卻因不具會員不能提問不好意思可否「再」幫我轉貼謝謝問題◎第一條依據章程制訂法律,是否已逾越紊亂法規位階?請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50708345二、 法律制定之名稱及規定事項:(四) 法律名稱及法規名稱注意事項1. 法規命令要符合中央法規標準規定,不得紊亂或逾越或另定名稱。◎行政部門函請班代會提出意見書之時機?第九條第二項 審核提案期間第十二條第三項 提案合於規定者二者顯然牴觸◎行政部門通知領銜人領取連署名冊之時機?第九條第三項 舉行聽證確定提案內容後第十二條第四項 收到提案後二者顯然牴觸◎依第十二條,若提案人數不足,何時駁回?第一項第二款 五日內駁回第二項 通知五日內補提後才決定是否駁回二者顯然牴觸◎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皆有所謂「刊登公報」,則此公報最終下場如何?吾人十分好奇!◎就「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而言,因為「第二條..適用事項如下:…三、本會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對學校意見聲明書之創制或複決」,也就是說所謂「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針對適用的,是班聯會的政策抑或校方的政策?若為班聯會的政策則校舍修繕,增設是班聯會的職權嗎?班聯會能作出「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嗎?若為校方的政策則同學要向校方反映意見援引「第二條..適用事項如下:…四、對學校意見聲明書之創制」即可。◎第二十三條 「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是什麼意思?◎投票事項之辦理:第十五條規定行政部門辦理公告及辯論事項,第十九條亦規定行政部門負責「舉行投票」;第十七、十八條卻規定班代大會負責若干投票事務(即票券委員會、投票所主任管理員、監察員【似來自選務委員會】),恐有違行政、立法分立原則。http://evadnia.wordpress.com/guestbook/#comment-3941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jeffrey0222 10 發表於 December 8,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8, 2007 不知道會不會有建中公投來到的一天~(我看的到那個日子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超級張小豪 10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上面轉貼的問題由於班聯會組織基本法之通過故須經由評議委員會才有辦法對有疏失之法律進行更改或提出說明故本人不便對此說明請移交評議委員會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問題◎第一條依據章程制訂法律,是否已逾越紊亂法規位階?請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1105050708345二、 法律制定之名稱及規定事項:(四) 法律名稱及法規名稱注意事項1. 法規命令要符合中央法規標準規定,不得紊亂或逾越或另定名稱。我在此僅對前兩項問題作出回應,其餘問題關係到學生投票法之實質內容,不方便做回答。所謂的學生投票法並非真的法律,只不過是冠上[法律]兩字的班聯會會規,並非真的國家法律或命令,所以當然不會有[◎第一條依據章程制訂法律,是否已逾越紊亂法規位階?]這項問題,因為學生投票法根本就不是我國憲法所謂的法律,只是班聯會的內規。也因為如此,既然不是國家的法律或命令,當然就不必遵守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起草人愛用什麼名字,那是沒有限制的,難不成我們又回到了專制時代,皇帝或政府用的名字,人民還要避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a206256 10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將於下次班代大會會期中請行政部門提名評議委員待其成立後再針對以上問題做出回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ric200439 10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您的見解很正確去年行政部門選舉時就因為投票率未達門檻導致選舉無效希望今年不要舊事重演對這個有意見去年投票所做一堆但是學生還是不願投票的原因應該很明顯吧= ="我看還蠻多人是因為看到學長發的那張傳單感同身受才不投票的如果照現在的新規則玩極有可能變成少數暴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超級張小豪 10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url問題◎第一條依據章程制訂法律,是否已逾越紊亂法規位階?請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1105050708345二、 法律制定之名稱及規定事項:(四) 法律名稱及法規名稱注意事項1. 法規命令要符合中央法規標準規定,不得紊亂或逾越或另定名稱。◎行政部門函請班代會提出意見書之時機?第九條第二項 審核提案期間第十二條第三項 提案合於規定者二者顯然牴觸◎行政部門通知領銜人領取連署名冊之時機?第九條第三項 舉行聽證確定提案內容後第十二條第四項 收到提案後二者顯然牴觸◎依第十二條,若提案人數不足,何時駁回?第一項第二款 五日內駁回第二項 通知五日內補提後才決定是否駁回二者顯然牴觸◎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皆有所謂「刊登公報」,則此公報最終下場如何?吾人十分好奇!◎就「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而言,因為「第二條..適用事項如下:…三、本會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對學校意見聲明書之創制或複決」,也就是說所謂「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針對適用的,是班聯會的政策抑或校方的政策?若為班聯會的政策則校舍修繕,增設是班聯會的職權嗎?班聯會能作出「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嗎?若為校方的政策則同學要向校方反映意見援引「第二條..適用事項如下:…四、對學校意見聲明書之創制」即可。◎第二十三條 「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是什麼意思?◎投票事項之辦理:第十五條規定行政部門辦理公告及辯論事項,第十九條亦規定行政部門負責「舉行投票」;第十七、十八條卻規定班代大會負責若干投票事務(即票券委員會、投票所主任管理員、監察員【似來自選務委員會】),恐有違行政、立法分立原則。 ]http://evadnia.wordpress.com/guestbook/#comment-3941關於上述之事我認為可能是您對本法的一些文字了解上有些不同故造成某些誤會我就在這裡直接說明好了◎第一條依據章程制訂法律,是否已逾越紊亂法規位階?請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1105050708345二、 法律制定之名稱及規定事項:(四) 法律名稱及法規名稱注意事項1. 法規命令要符合中央法規標準規定,不得紊亂或逾越或另定名稱。上網址所提供的資料是針對本國之法律而不是班聯會的法規班聯會中並沒有認何一個比此法更高階的法規有以上之規定故並未違反任何的規定◎行政部門函請班代會提出意見書之時機?第九條第二項 審核提案期間第十二條第三項 提案合於規定者二者顯然牴觸所謂審核指的是提案之題意內容是否合乎本法第二條之規定若合於其規定則函送班代大會提出意見書而人數之審查可以在函請班代大會提意見書後完成◎行政部門通知領銜人領取連署名冊之時機?第九條第三項 舉行聽證確定提案內容後第十二條第四項 收到提案後二者顯然牴觸所謂收到提案謂指審核後合於規定之提案並非提案後未經確定直接通知領銜人◎依第十二條,若提案人數不足,何時駁回?第一項第二款 五日內駁回第二項 通知五日內補提後才決定是否駁回二者顯然牴觸所謂五日內駁回由班聯會通知後五日內皆可補提若不補提才駁回◎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皆有所謂「刊登公報」,則此公報最終下場如何?吾人十分好奇!所謂公報由班聯會發行目前已有"建中人"此項刊物但僅於校慶時發放◎就「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而言,因為「第二條..適用事項如下:…三、本會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對學校意見聲明書之創制或複決」,也就是說所謂「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針對適用的,是班聯會的政策抑或校方的政策?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指本會(班聯會)之重大政策並非校園之重大政策校舍修繕不在此限(應由第二條第四項第四款對學校意見聲明書之創制或複決)本會重大政策如:電影欣賞會之時間次數,舞會邀請藝人...◎第二十三條 「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是什麼意思?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上述情事由主管機關於審核期間判斷◎投票事項之辦理:第十五條規定行政部門辦理公告及辯論事項,第十九條亦規定行政部門負責「舉行投票」;第十七、十八條卻規定班代大會負責若干投票事務(即票券委員會、投票所主任管理員、監察員【似來自選務委員會】),恐有違行政、立法分立原則。 ]此部分根據章程制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vadne 11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9, 2007 目前已有"建中人"此項刊物但僅於校慶時發放那麼請加油。很希望看見《建中人》出刊。書:其實我覺得《建中人》沒有這麼複雜,就剛那個問題而言,《建中人》可能就快要被學生遺忘了吧,我覺得是這樣。Evadne:那它被遺忘的當下是合法的遺忘嗎?它被合法的遺忘嗎?曄:基本上算是吧。因為章程上面是有要求班代大會去遴選一名會員擔任《建中人》主編。它是不應該被遺忘,只是大家對他的功能已經有所忽視,因為長久以來……書:就最近出刊的這次,還蠻爭議的。青:那你們覺得班聯會還有什麼地方可以提供給我們了解?……建中人的主編是哪一位?班:212單鴻均,我們選出來的,以前《建中人》有紙本的,拿給他看詢問他的意見。青:那請問選建中人主編的過程是什麼?班:(異口同聲)其實蠻粗糙的。把2002年的建中人印下來後發放給當天有出席的班代。然後叫班代帶回班上去 讓班上同學大概了解建中人的概念青:可是建中人不是該做為一份宣傳班聯會事務的刊物?作為班聯會發聲的喉舌班:可是後來轉型變成校慶特刊了。報紙的形式,裡面內容大概是校長的話、主編的話、一些文章……其實現在建中人非常落後。青:為什麼不改?班:可以改啊。[中間連貫不暢]我們希望建中人的主編可以創新加入自己的意見。青:每一期內容有一定程度的不同,班代大會會不會在選舉主編時牽涉到建中人呈現的樣子?班:當然你可以依循這個樣子走,但你可以加入自己的想法,不用在框框裡作;前一屆有找贊助商,他們當中就覺得這非常不適合,所以沒拿給今年新生看。 然後請班代告訴班上有意願的人,並帶他下次班代大會進行遴選。青:那建中人幫班代大會發聲的功能呢?是不是班聯會與學生進行溝通的管道?班:去年有非常多爭議,但是有很大版面有介紹班代大會;不過基本上還是十分落後。青:那現在還有什麼一般與學生溝通的管道?班:開班會時班代跟同學講。這是他原本應該負的責任,只是現在班代會把功能混淆,我是覺得現在好很多了啦!可是還是有提升空間。現在問題是回溯到怎麼選班代。可是大家怎麼在意班代這個東西呢?因為現在大家都討厭班聯會,認為它A錢哪、沒有效率……還是要回到行政部門,行政部門有了改變 ,整個形象有改變後,班代大會才有力量,才能全面提升。班:六十一屆做了很多努力,他們願意跨出這一步,如學務會議。可是現在五字頭好像又回到社團化的問題。青:好吧,所以建中人已經喪失對學生溝通的工作?班:對、對。現在變成特刊的形式,以前才有達到溝通的功效青:班聯會做了什麼能讓同學知道班聯會的訊息 拉近彼此的距離?班:這也是一種方式 以後希望能夠改進……對了,突然想到關於「刊登公報」。我覺得我所幫忙轉貼的那篇文章作者說的有一點道理,因為刊登=將一份東西製作出來之後,其內容放在早已有體系的刊物上。發行=將一做好的刊物複製很多份,送出去。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vadne 11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07 http://evadnia.wordpress.com/guestbook/#comment-3950◎學生投票法起草人125張哲豪先生(以下簡為張):我認為可能是您對本法的一些文字了解上有些不同,故造成某些誤會原提問人(以下簡為原):我同意是「文字了解上有些不同」!您這篇大作摘抄自中華民國公民投票法,兩相對照,我的問題就很簡單明白了。我對您的建議是,甲、整個構想非常好,細節部份應再周延的加以修訂,不必急於求成,雖然已經三讀通過,還是先作廢為宜。乙、名稱改為「…學生公眾投票辦法」。丙、原第二條改為第二條(適用事項) 本辦法所稱學生公眾投票(下簡稱公投),為全校性投票。 公投適用事項如下: 一、…班聯會…法令之複決。… 四、…聲明書之公決◎原:第一條依據章程制訂法律,是否已逾越紊亂法規位階?請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1105050708345張:上網址所提供的資料是針對本國之法律,而不是班聯會的法規,班聯會中並沒有認(任)何一個比此法更高階的法規有以上之規定,故並未違反任何的規定。Edmund0610:「班聯會的內規…不是國家的法律或命令,當然就不必遵守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起草人愛用什麼名字,那是沒有限制的,難不成我們又回到了專制時代」。原:這牽涉到班聯會的法律地位。因為班聯會是而且只是校長核可的校內組織,它是否守法,最終應由校長負責。從責任能力、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同學只要不犯罪,愛怎樣就怎樣,除了校長,外人當然無權限制。不過,「逾越、紊亂法規位階」也是事實,因為班聯會組織章程既然經過校長核定,並保留有嗣後修訂的校長核定權,就表示所謂的「班聯會內規」,存有上位規範───即校長、校長應遵守的國家法規。因此,校長對同學的期許,同學的自我期許,似乎應該被慎重的斟酌。另,題外話,「班聯會組織基本法」,其本質係增修「班聯會組織章程」,如未經章程修訂程序(包括校長核定),即當然無效,在此順便提醒。◎原:行政部門函請班代會提出意見書之時機?第九條第二項 審核提案期間,第十二條第三項 提案合於規定者二者顯然牴觸張:所謂審核指的是提案之題意內容是否合乎本法第二條之規定,若合於其規定,則函送班代大會提出意見書,而人數之審查可以在函請班代大會提意見書後完成。原:照您的說法,「合於規定」表示已經審核完畢,就不是「審核期間」。因此,第九條第二項 「審核提案期間」 ,「期間」二字有誤。另,您「所謂審核指的是…」云云,恐怕是翻著中華民國公民投票法在作解釋,您大作中可沒明指,審核僅限於「提案之題意內容是否合乎本法第二條之規定」。◎原:行政部門通知領銜人領取連署名冊之時機?第九條第三項 舉行聽證確定提案內容後,第十二條第四項 收到提案後二者顯然牴觸張:所謂收到提案謂指審核後合於規定之提案並非提案後未經確定直接通知領銜人原:解釋不通,行政部門怎麼會收到自己「審核後合於規定」的提案?◎原:依第十二條,若提案人數不足,何時駁回?第一項第二款 五日內駁回,第二項 通知五日內補提後才決定是否駁回二者顯然牴觸張:所謂五日內駁回由班聯會通知後五日內皆可補提若不補提才駁回原:「五日內皆可補提」,就是五日內不駁回。您說「所謂五日內駁回…五日內皆可補提」,所以「五日內駁回」是「五日內不駁回」?◎原: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皆有所謂「刊登公報」,則此公報最終下場如何?吾人十分好奇!張:所謂公報由班聯會發行目前已有"建中人"此項刊物但僅於校慶時發放原:提醒您,依中華民國公民投票法第十九條,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各戶,並公開張貼。◎原:就「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而言,…所謂「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針對適用的,是班聯會的政策抑或校方的政策?張: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指本會(班聯會)之重大政策…本會重大政策如:電影欣賞會之時間次數,舞會邀請藝人...原:所以「電影欣賞會之時間次數,舞會邀請藝人」是「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會出現第二十三條 「完工啟用」的情況?◎原:第二十三條 「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是什麼意思?張: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上述情事由主管機關於審核期間判斷原:其實這句也是中華民國公民投票法原文照抄──「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我承認我看不懂,您懂嗎?懂的話,麻煩解說一下,謝謝!◎原:投票事項之辦理:第十五條規定行政部門辦理公告及辯論事項,第十九條亦規定行政部門負責「舉行投票」;第十七、十八條卻規定班代大會負責若干投票事務(即票券委員會、投票所主任管理員、監察員【似來自選務委員會】),恐有違行政、立法分立原則。 ]張:此部分根據章程制定原:那一條嘞?http://evadnia.wordpress.com/guestbook/#comment-3950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07 [原:這牽涉到班聯會的法律地位。因為班聯會是而且只是校長核可的校內組織,它是否守法,最終應由校長負責。從責任能力、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同學只要不犯罪,愛怎樣就怎樣,除了校長,外人當然無權限制。不過,「逾越、紊亂法規位階」也是事實,因為班聯會組織章程既然經過校長核定,並保留有嗣後修訂的校長核定權,就表示所謂的「班聯會內規」,存有上位規範───即校長、校長應遵守的國家法規。因此,校長對同學的期許,同學的自我期許,似乎應該被慎重的斟酌。另,題外話,「班聯會組織基本法」,其本質係增修「班聯會組織章程」,如未經章程修訂程序(包括校長核定),即當然無效,在此順便提醒。]我想提醒一下這位發言人,學生投票法不是法規,只是班聯會內部自我約束或建立程序的規則,什麼[「逾越、紊亂法規位階」也是事實,]云云的,實在令人摸不著頭緒,既然不是法規,何來法規位階之問題?發言人所講述的理由更是古怪絕倫。校長雖對「班聯會組織章程」擁有核定權,並不代表班聯會內規從此成為國家法令,既然不是國家法令,必然不會造成法規位階之紊亂。我承認班聯會之運作應得到校長之許可或至少得到默許,畢竟班聯會是校長核可之校內組織,但這不代表班聯會內部自訂之規則會扯上法律位階的問題。在此援引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學生投票法顯然不是所謂的中央法規,當然不必遵守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07 另外一方面希望Evadne同學是否可以考慮停止轉述之行為,因為如果這位發言人是建中同學我自然願意與他繼續討論這項法律位階問題,但如果只是某位不知名人士的話,多費唇舌則顯得無意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vadne 11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07 另外一方面希望Evadne同學是否可以考慮停止轉述之行為,因為如果這位發言人是建中同學我自然願意與他繼續討論這項法律位階問題,但如果只是某位不知名人士的話,多費唇舌則顯得無意義。基本上我認為就算該法案只限於建中內部工作使用,也不代表外界就無法審核或者對此法案進行評議。假如禁止的話,也只是情感上的禁止而非有完全理性論述的禁止。所以,我並未被說服。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dmund0610 10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0, 2007 Evadne你可能搞錯我的意思,我並不是不想讓校外人士評論(我當然沒那權力)。而是,如果是校外人士在評論的話我將不想再予回應,因為那不僅麻煩而且較無意義,並非想禁止外界對此進行評論。而是想借你的停止轉述判斷他是否為建中同學。當然,我之前說的那段話確實很容易造成你的誤解就是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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