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6256 10 發表於 December 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3, 2007 台北市建國高級中學62屆下學期班聯會行政部門選舉辦法一、立法依據:本辦法依據班聯會組織章程及班聯會行政部門選舉罷免法制定之。二、資格 1.選舉人資格:台北市立建國中學班聯會之全體會員,且選舉權未受限制者。2.正、副主席候選人資格:具選舉人資格且無記過以上處分及全體會員總額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支持。三、選舉流程及相關說明 A.初選登記期:1.本辦法通過後之隔天上午9點至96年12月14日星期五中午12點截止。請於初選登記期內至選務委員201湯鎰昇、106王齊聖或108鍾靈領取報名表格。2.時間內備妥報名表格及所有資料(老師推薦書、自我介紹及基本資料、連署書)繳回。逾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報名登記參選。 B.初審會議:1.96年12月14日星期五中午12點15分,地點另行通知。初審會議負責審查正、副主席候選人之資格。2.除非候選人之資格不符規定或造假,才得取消其候選人資格。3.初審會議之成員由選務委員組成。正、副主席候選人須準時出席,若於中午12:25後仍未出席視為棄權。候選人編號於初審會議上公開抽籤,抽籤完後不得有異議。 C.競選活動期:96年12月17日星期一至96年12月27日星期四。若第一輪投票未達門檻,則進行第二輪投票:競選活動期則於96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97年1月3日星期四。競選期間內之方式應遵守以下之規定: 1.候選人不得做人身攻擊及不實誹謗。 2.競選文宣不得張貼於飲水機、地面上、植物上、石板凳上、各處室及教師辦公室。 3.候選人不得於上課時間進入班級進行競選活動。 4.競選期間任何候選人之文宣須經學生活動組蓋章准許張貼,始可張貼或散發。 5.須於97年1月7日中午12時整前拆除所有競選文宣。6.違反以上規定者須於選務委員會警告後半日內改善;同一情事兩次警告未見改善,得經出席班代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取消其資格且當選無效,若無第二組候選人,則選舉無效,由行政委員會代理行政部門。 7.違規事項由選務委員會裁定,有異議者,提請議長召開臨會裁定。 D.政見發表會:政見發表會舉辦一場,於96年12月24日星期一下午一、二節課舉行。舉行地點在紅樓二樓會議室,選舉人得自由參加,每班應至少派一名代表出席。無論代表或一般學生,凡出席者皆以公假處理之。整場政見發表會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候選人之自我介紹及政見發表,第二部分則由在場之選舉人自由提問,全程由紀錄委員會進行紀錄。 E.投票日:1.第一輪投票:96年12月28日星期五上午9點至下午2點10分止,並於下午2點30分開始開票。若第一輪投票未達門檻,進行第二輪投票。2. 第二輪投票:97年1月4日星期五上午9點至下午2點10分止,並於下午2點30分開始開票。3.投票時之必備物品:選舉人須攜帶學生證、身分證或健保卡,以證明其身份,未攜帶者不得投票。 4.投票地點:投票箱共4個,設置於高一明道樓1個、高一自強樓1個、高二正誼樓1個、高三致知樓1個。選務人員共9人,由選務委員會任命,2個人負責一個投票箱,選務委員會總召集人負責監督投票情形。 F.內閣任命期:1.96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97年1月11日星期五間召開班代大會任命之。若於第二輪投票產生結果,則於97年1月7日星期一至97年1月15日星期二間召開班代大會任命之。 2.各股股長及幹部之任免,由主席或當選人提請班代大會同意後為之。 3.班聯會62屆下行政部門之任何幹部不得兼任96學年度下學期班代或代班代。四、當選門檻及相關規定 1.第一輪投票投票率超過全體選舉人總額之25%,以得票最高之候選人為當選。2.若第一輪投票之投票率介於15%至25%之間,則就第一高票組及次高票組舉行第二輪投票。 3.若第一輪投票之投票率低於15%,則選舉無效,由行政委員會代理行政部門。4.第二輪投票投票率超過全體選舉人總額之15%,以得票最高之候選人為當選。若第二輪投票投票率低於15%,則選舉無效,由行政委員會代理行政部門。 5.同額競選特別門檻:投票率須超過全體選舉人總額之30%,且有效同意票之票數超過總票數之50%以上,否則選舉無效,由行政委員會代理行政部門。 6.有效票之認定:凡可分辨其投票意願者,即為有效票,由選務委員會斷定。 五、其它 1.候選人之競選活動必須完全遵守本辦法之規定。 2.選務人員監督各票卷之投票情形,如有違規,依校規處置。 3.選務委員及選務工作人員不得進行競選或助選之工作,選後亦不得擔任行政部門幹部,且須在受監督的情況下投票。4.本辦法之修正,經班代大會同意為之。5.本辦法經班代大會通過後,經選務委員會公告實施之,於民國97年1月18日失效。提案人:湯鎰昇附署人:陳成曄建國中學62屆上班代大會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三讀通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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