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讓 10 發表於 August 2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1, 2007 公民課有上到如果有因犯罪而所得到利益或物品應該要充公但是如果有一個人犯了強暴罪(男)然後再把被害人拘禁直到被害人生出小孩才放他走請問生出來的小孩是否算是不當得利?????????如果是女生強暴男生然後自己又生下小孩接著那男生對那女生提告那生下的小孩是否算不當得利?????????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翾風 10 發表於 August 2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1, 2007 生下的小孩到最後應該會送到社會局由社會局處理相關事宜至於是不是不當得利...我覺得不是 (孩子是個生命耶...)不過還是請樓下的回答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August 2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ugust 21, 2007 人不會成為任何一個法律上的標的物 , 摟主所說的例子與不當得利無關 , 另外 , 即使是強姦犯仍然是該嬰兒的生父 , 被強姦者是生母 , 這個問題應該是比不當得利還要來的嚴重 , 樓主可能將一些法律概念給混淆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大貓喵 10 發表於 December 14,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14, 2007 不當得利是民法的概念(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小孩的監護權,到最後是國家的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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