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襲胸摸到肋骨 女檢察官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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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摸到肋骨 女檢察官不起訴

更新日期:2007/07/07 04:39 記者: 殷道貞/高雄報導

廿五歲楊姓男子,暗夜騎機車一路尾隨少女,趁機出手襲胸,事後被控妨害性自主,高雄地檢署黃姓女檢察官認為被告襲胸但只碰到少女肋骨,尚不足以構成使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以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楊姓被告在檢察官開庭偵訊時,坦承因為一時性衝動偷襲被害少女身體,而被害少女在檢察官偵訊時表示,楊嫌有向她懺悔,她要原諒他,不對楊東龍提告,因為雙方已經和解。

騎車尾隨被害人 突然伸魔爪

惟因本案情節所犯法條不屬告訴乃論範疇,故雙方的和解並不影響檢察官的偵查。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在去年八月廿日晚間七時十分,楊姓被告騎機車沿高雄縣大寮鄉光明路,一路尾隨被害少女,停紅綠燈路口時,開口要與少女做朋友,少女說不要,被告就看著少女胸部,突然伸手襲胸,被少女左手擋住,被告只抓到少女左胸肋骨,然後逃之夭夭。

被害少女緊急煞車大罵被告,驚嚇中記下車號,警方循線逮到襲胸狼,將他依涉嫌強制猥褻罪移送。

本案經檢察官偵結,認為被告只觸及被害少女左胸部肋骨處,依一般人想法,被告既未碰觸被害少女嘴唇、胸部、臂部、下體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尚難使一般人認為足以使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與刑法猥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廿五條強制觸摸罪構成要件有距離。

強制猥褻罪 不罰「未遂犯」

檢察官將被告予不起訴處分,係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一年臺上字第三八五一號判例刑,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的一切色慾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色情者。

另外,檢察官並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號解釋文,所謂猥褻者,除在主客觀上得以引起或滿足性慾外,尚須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檢察官強調,被告楊東龍只碰觸到被害人左側腋下肋骨,因為刑法強制猥褻罪不處罰「未遂犯」,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06/4/gwrs.html

這太誇張了吧

要等到真的摸到才算喔

這對女性來說

根本沒保障

而且也太便宜了嫌犯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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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摸到肋骨 女檢察官不起訴

更新日期:2007/07/07 04:39 記者: 殷道貞/高雄報導

廿五歲楊姓男子,暗夜騎機車一路尾隨少女,趁機出手襲胸,事後被控妨害性自主,高雄地檢署黃姓女檢察官認為被告襲胸但只碰到少女肋骨,尚不足以構成使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以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楊姓被告在檢察官開庭偵訊時,坦承因為一時性衝動偷襲被害少女身體,而被害少女在檢察官偵訊時表示,楊嫌有向她懺悔,她要原諒他,不對楊東龍提告,因為雙方已經和解。

騎車尾隨被害人 突然伸魔爪

惟因本案情節所犯法條不屬告訴乃論範疇,故雙方的和解並不影響檢察官的偵查。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在去年八月廿日晚間七時十分,楊姓被告騎機車沿高雄縣大寮鄉光明路,一路尾隨被害少女,停紅綠燈路口時,開口要與少女做朋友,少女說不要,被告就看著少女胸部,突然伸手襲胸,被少女左手擋住,被告只抓到少女左胸肋骨,然後逃之夭夭。

被害少女緊急煞車大罵被告,驚嚇中記下車號,警方循線逮到襲胸狼,將他依涉嫌強制猥褻罪移送。

本案經檢察官偵結,認為被告只觸及被害少女左胸部肋骨處,依一般人想法,被告既未碰觸被害少女嘴唇、胸部、臂部、下體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尚難使一般人認為足以使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與刑法猥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廿五條強制觸摸罪構成要件有距離。

強制猥褻罪 不罰「未遂犯」

檢察官將被告予不起訴處分,係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一年臺上字第三八五一號判例刑,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的一切色慾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色情者。

另外,檢察官並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號解釋文,所謂猥褻者,除在主客觀上得以引起或滿足性慾外,尚須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檢察官強調,被告楊東龍只碰觸到被害人左側腋下肋骨,因為刑法強制猥褻罪不處罰「未遂犯」,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06/4/gwrs.html

同理:

殺人的時候...

刀子還沒戳進去

尚不足以構成使人興奮或致人於死的變態行為,以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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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刑法強制猥褻罪不處罰「未遂犯」,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同理:

殺人的時候...

刀子還沒戳進去

尚不足以構成使人興奮或致人於死的變態行為,以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

新聞只說強制猥褻不罰未遂者,沒有說殺人未遂也不罰,推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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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不是以處罰人為目的的

而是在犯罪行為人受到應有的處罰之後

協助犯罪行為人重返社會

從這篇報導

我們沒有辦法得知他不起訴的原因是啥

新聞總是不會刊登他不想要的部份

犯罪行為人在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後

可認定他具悔意加上罪行不重

考量到刑法的宗旨

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是可以被接受的

刑事訴訟法考量到這種情況也分別在在二五三條及二五三條之一賦與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的權限

另外就是他的行為

雖然並不符合猥褻的要件

但影響檢查官做出不起訴判決的原因絕對不只這一個

在媒體的影響下

大家會把焦點放在這裡

但是上面說的

加害人是不是有悔意

從文章中是看不出來的

如果像記者的隨意質疑檢察官的判斷

似乎太過於膚淺了

司法如同皇后的貞操

不容隨意質疑

另外

中華民國刑法有一個概念

就是沒有規定的不罰

所以有沒有未遂犯的問題

是法條來決定的

而不是大眾覺得怎樣該罰來決定

224想要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那個章節叫做妨礙性自主

重點應該是「對於自己身體的性行為有自主權而不受他人控制」

如果用這個角度思考

224構成要件該當於「被害人受到他人不當色慾行為的侵犯」

而不是以行為人「足以引起性慾的行為」這個角度去思考

引用一段北極星二BBS上的版友seaotter的文字

這才是檢察官認定構成要件不符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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