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什麼是環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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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大概是指人類生活上所必須的生活條件或是品質 , 有點類似居住權 , 但是環境權的範圍更廣 , 涉及到人類生活上一切和環境物質與精神的保障 , 比方說日照權利 享有安寧無噪音環境的權利 享有無空氣污染環境 享有水源品質的權利等等 , 可以說大多數與現今環保議題有關的都可納入環境權的範圍

環境權的基礎又是由憲法上的社會基本權所導出 , 相對於自由基本權 , 可是在法律上的效力遠不如自由基本權利 , 且大多數不具有訴訟標的的資格 , 無法作為提起訴訟的標的 , 僅僅單純具有憲法上的精神 , 這是目前遺憾的 , 有興趣可以看看這一篇關於社會基本權的摘要 http://www.wretch.cc/blog/Aplse&article_id=9596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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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把車子廷在自家門口卻佔了別人的地盤這也是跟它有關呢?

自家門口的土地不是自己的 , 而是他人不動產者 , 原則上他人依據民法物權篇第767條規定之不動產物上請求權 , 可以行使 a不動產物上返還請求權 b不動產除去妨害請求權 c不動產防止妨害請求權, 所以經常可以看到路上有人用三角錐等路障 , 而將部分土地圍起不讓他人作停車使用

可是例外情形 , 如果該土地是在住家前面時 , 住家就享有該土地通行權 , 即便該土地是他人所有 , 這時可以依據民法物權篇第790條規定排除原本同法第767條的規定

因此 , 樓主的情形 , 雖然自家門口的土地是他人的 , 不過還是享有通行權 , 可以自由出入 , 該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也不可將該土地圍起 , 不過要注意的是 , 由於僅是享有通行權 , 所以只是法律特別允許可以在他人之土地上享有通行的權利 , 並不表示自己可以在他人之土地上停車 , 只是單純有通行的權利 , 如果停車的話 , 那就逾越了民法物權篇第790條所賦予的權利 ( 通行權 ) , 逾越的結果就是該土地的所有人可以依據民法物權篇第767條規定 , 對停車的情形請求除去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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