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為何裸露會妨礙風化?


Recommended Posts

為何裸露會妨礙風化?

妨礙風化是何以制定的?

依風俗?道德觀?

那為何不忠不孝不仁不愛不信不義不和不平也不列入法律?

世間動物都是裸身

冷了身體才去找掩護,遷徙.洞穴.樹葉...

人演變過來,還學會用火

為何還要穿葉子,為了防擦傷?

為何還要穿布料,為了更美觀?

既然基本功能都齊全了,為何又認為不穿衣服會妨礙風化?

難道是怕小孩著涼,所以編謊來騙小孩?

難道是"古古人"也喜歡若隱若現的感覺(制服誘惑.薄紗.短裙.Bra:P )

那還真先進,真難想像古代男人去掀穿著樹葉裙的女人:p

過了不久好像又被儒家誇大了

這還沒差,頂多像竹林七"閒",被社會唾棄,但自己高興就好

到了現代,可不能自己高興就脫,隨時會被抓啊!!

為何裸露會妨礙風化?

就為了表現我們是高等生物嗎?

其他動物也看不懂,這樣有意義嗎?

好熱,好想脫光光!

不知道要放到哪版,這裡ok吧!?(要不要開個綜合版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往壞處想的話

可能原因:

.人有傳遞知識經驗的方法

.人比較會聯想。

.人沒有固定的繁殖季節。

.人是世界上第二喜愛性事的物種

如果沒有這些規定。

人可能就是世界上第一喜愛性的物種了吧XD

往好處想的話:

.誰想沒事就看到其他人醜陋的肉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妨害風化的本質其實可說來自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以下簡稱公序良俗),在我國民法第72條有明文規定,違反者,法律行為無效,效力之強在早期有帝王條款之稱

然而,公序良俗實為一抽象的法律概念,立法之際使用如此抽象之概念,主要原因在於法律規範的適用,必須涵攝於各種個別具體的事實行為,但是法條有限,而人類社會所發生的個別具體行為卻無窮,且隨著時代變異而多有改變,因此在立法技術裡,往往透過的是一種抽象而保留有待解釋空間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以便在適用法律過程中能夠彈性地運用法律解釋來涵攝各式各樣的事實行為

因此公序良俗的實質內涵,主要必須取之於個別具體的事實行為反映於社會的評價,也是就一般人客觀標準,而無法從公序良俗本身來做一個硬性的法律規定,是以在民法第72條規定僅以簡單抽象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作為法規依據,而保留予司法審判實務的判例來形成與當時的社會道德準則來做適用

在我國刑法典中,妨害風化罪並不是一個類型化的罪名,而是一個罪章,換言之,它是一個上位的概念,分類在刑法分則第十六章之一,因此嚴格說應該稱之為妨害風化罪章

從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為本章之範圍,其罪名有以下

第230條血親為性交罪、第231條媒介性交猥褻罪、第231之1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第233條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第234條公然猥褻罪、第235條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而公然的在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裸露身體者,可能違反的就是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此外社會秩序維護法在第二章設有妨害善良風俗章節,於第80條至第84條共有五條規定,其中第83條明文規定,第一項: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緩。第二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條文中說到,除有任意裸體的事實行為外,還必須有妨害善良風俗始可,此時即回到一開始所提到的論述,善良風俗本身是一個抽象地且滑動的標準,必須待司法實務的判例形成與一般人的客觀標準來為解釋適用,實務上有無著名的判例,很抱歉才疏學淺必須有待其他高手提供,至於一般人的客觀標準,取決於不特定人對於該個別具體行為(裸體)的評價,這其實是很容易得出的,比方說投票就能夠知道一般不特定之人對於公眾場合公然裸體是否有妨害風化(即違背善良風俗)

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差異,簡單說,前者具有刑罰的制裁效力;後者僅為行政罰的制裁效力,對於人身的侵害程度而言,以刑法較為重;行政罰最嚴苛侵害人身自由者,大概是拘留,其他大抵為財產刑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此外社會秩序維護法在第二章設有妨害善良風俗章節,於第80條至第84條共有五條規定,其中第83條明文規定,第一項: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緩。第二款: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我看到這段句子,突然想到如果在學校下課玩阿魯巴...似乎觸犯了這條法規?

要罰六千元啊! 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回歸開板板主所提問之問題的本質。我以為法律的價值觀完完全全取決於全社會的共同價值觀(共識),例如某社會高唱自由與正義,食人族社會吃人無罪。公民與政府乃屬於一種主雇行事的契約關係,法律乃政府行政之依據,按此邏輯推論亦同,法律之形成乃人民之價值觀,法律之演進乃社會經驗。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3 months later...

這位同學

不是說你喜歡就可以吧

你認為所謂的自己喜歡就要去做

因為你的裸露會造成別人的不舒服

所以不能隨意的做出讓別人不舒服的事情來

例如

不能想說我缺錢

所以我就可以做一些不法的勾當

想當然爾

要維護自身的法益 或是行使自身的權利

亦不能侵害第三人的法益

否則將會造成法益蕩然無存的現象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如翔宇所說的,刑法第二三四條明文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所以,要犯這一條罪名的重點在於,你必須要以「想讓別人看到」為這行為的目的。比如說,現在看外國很流行天體營,可是不會有人告他們妨礙風化吧?因為他們行為的初衷並不在於「意圖供人觀覽」。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2 weeks later...

我覺得樓主應該把這篇文章放到自然科學板耶!因為讓您想脫的動機好像是來自溫室效應吧?

另外,請問有些小社區裡的阿伯們都喜歡露半身,也算妨礙風化嗎? (就我而言....絕對算啦!!!!!)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2 weeks later...
  • 2 weeks later...
有些人裸體很難看

有些人裸體很好看,甚至想給大家欣賞的人不在話下

(但我不是XD)

那我懂了,是因為社會風俗吧

法律跟著風俗在改,而沒有一個確切的標準

如果再開放一點,或許幾百年後的社會裸露就不犯法了

不過我更想知道的是為什麼當初裸露會被認為違背風俗??

古人當初是為了禦寒而穿衣服

為什麼觀念會從禦寒而轉變到遮蔽呢?

甚至覺得裸露是不善良的

當初穿衣服不就只是為了禦寒嗎?

而延續到現在裸露還是違背風俗

但是我裸露的本因並不是想性騷擾他人

或許只是不喜歡穿衣服,或許只是很熱不想穿衣服

或許只是工作環境很糟,穿衣服弄髒還要洗

或許只是我要做日光浴把皮膚曬黑

但就是通通不行

如果古人沒想那麼多,現在應該路上都是光溜溜的而不會覺得不妥

或許改天溫室效應地球快垮的時候,政府就會建議大家別穿衣服了一_一狠

這個文好像脫離法律版的範疇內了...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或許改天溫室效應地球快垮的時候,政府就會建議大家別穿衣服了一_一狠

嗯,其實現在政府就已經在宣導

「衣服少一件,省下一度電」了。

所以未來會不會有人因此而脫光光在大街漫步,

敬請拭目以待:P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1 month later...
  • 1 month later...
我覺得樓主應該把這篇文章放到自然科學板耶!因為讓您想脫的動機好像是來自溫室效應吧?

另外,請問有些小社區裡的阿伯們都喜歡露半身,也算妨礙風化嗎? (就我而言....絕對算啦!!!!!)

我也這麼覺得 那些阿伯們如果露半身又靠近你 你會不會不由自主的拔腿就跑呢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 2 weeks later...
訪客
這個主題現在已關閉,不能再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