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生活實例】填寫表格填寫別人地址造成他人困擾有法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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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國中開始 就不斷收到 一位並非屬名 我家任何一人 的信~~此人簡稱A同學!

剛開始以為寄錯 所以都乖乖拿去郵局退還~

之後常常來 來的都是各個補習班的廣告單 地址都是我家的!!

找遍我家附近的人 也沒人有這個姓氏!!

前幾個月 收到A同學就讀的學校寄來的曠課通知單!!

連對學校的地址都填寫我家地址!!

最近 又收到A同學就讀學校寄來的新學期書籍費的單子!!

這種註冊的單子都寄來了~~

之前是為了準備考試 不想浪費時間處理!!

但這次 我想要討一個公道= =!

我要讓那個自以為僥倖的人 有點懲罰~~

學測完後 我想要循正當管道~給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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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沒有 , 主要原因是還不到需要用上法律規範的程度 , 屬於單純的私人糾紛

其實就民法而言 , 民法的規範雖然多而雜 , 但是站在規範私法的角度來看 , 民法只是一種對於私人糾紛的補充 , 在私人無從以私力解決糾紛 , 且達到法律規範的必要利益時 , 才會動用到民法的規範 , 所以只要私人的力量能夠充分解決糾紛 , 在不涉及侵害他人法益的私力行為下 , 法律是沒有必須去干涉的 , 此即私法規範的補充性 . 當然這只是原則 , 例外還是有民法強制規定的情形 , 不過基於例外從嚴的法理 , 並不多見 , 但卻往往是法律糾紛上的戰場

通常各種繳費的單子 , 它看的是單子上面的用戶名字或名稱 , 地址只是聯絡的方式 , 所以一般只會被要求寫上能聯絡到當事人的聯絡地址 , 非戶籍地址 , 而連絡地址的作用在於通知用戶當事人以收通知到達的手段 , 因此連絡地址並不會是判別各種繳費的依據 , 所以即便收到他人(即非本人)的各種繳費單 , 也不用擔心必須要去繳費 , 因為對本人完全不生效力

但是如果本人真的去繳了(做善事呀xd ) , 那就可能涉及到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行為(大概的意思是指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是義務 , 純粹出於好心幫助的行為 , 而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 可以對他人行使負擔費用的求償 , 不過不能請求酬勞 , 因為無因管理原則上不具有報酬性質

此外 , 一般民間各種繳費的信件大都採用發出主義 , 即信件一發出就對本人發生效力 , 不須送達本人的真正住居所 , 也不須經過本人的實際簽收即可發生效力 , 因此對樓主而言 , 自己的通訊地址遭他人使用 , 其實並無任何經濟上與法律上的損失 , 或者是侵害 , 應該不致於發生有法律上的制裁 , 而隨便填寫他人通訊地址必須承擔的是發出主義的風險 , 因為信件一經發出就生效力 , 即使本人有意填寫他人通訊地址以致未收到信件 , 也必須繳費 , 所以常會有逾期未繳的不利

至於 , 要用什麼私人手段來解決 ... 直接找A同學的家長不就OK了 , 快速又有效 , 又有充足的遏阻力以及立即的制裁力 , 訴諸法律 !? 真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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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 在法律上的各種法院發出的文書公告 , 主要是以到達主義為準 , 原則上必須送達至本人才生效力 , 此時本人向法院陳明他人之住居所通訊地址或非本人之事業所通訊地址 , 以致於法院之送達無法達到應送達人(即本人)時 , 即無從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 此舉等於有逃漏到達主義之計算 , 實務上時常有被告藉由搬家之名來逃避法院的文書送達 , 這時候法院則會例外依公示送達方式來處理 , 此時公示送達的性質就類似於發出主義

還有 , 我們的分類沒有親身實例呀 , 只有生活實例咧 , 你要不要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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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是亂填別人家的電話號碼導致造成別人的困擾,好比補習班留資料、私人債務留下的通訊方式(導致被噴漆、刮汽車、恐嚇騷擾)、訂一百份披薩....,而且是某人惡意這麼做,且連續為之,那是不是也只能透過私下解決,而不能透過法律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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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這種情形又跟樓主的不一樣拉 , 如果已經有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產生 , 如導致被噴漆、刮汽車、恐嚇騷擾等 , 當然是以私力解決為原則 , 若無從解決 , 這些行為都有發生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 甚至是刑法上毀損或恐嚇的刑事責任

留別人家的電話 , 造成他人困擾 , 這個我就不太清楚 , 或許可以從刑法的秘密概念來看 , 在刑法上秘密是指主觀認知上的秘密為主 , 輔以客觀的認知來判斷 , 秘密在私的方面是指不欲他人所知悉的事項 , 而一般的家用電話號碼是否屬於秘密 ? 則要看是從何而洩漏 , 如果是電信公司等洩漏那就會是刑法上的業務洩密罪 , 如果是自己告知他人電話並且說明不願洩漏 , 而卻仍遭洩漏 , 目前並沒有任何刑事上的責任 ; 而他人利用各種手段知悉電話號碼 , 目前的刑法僅限於以利用電腦方式得知他人秘密並洩漏 , 才有刑事上的責任 , 所以如果在填寫資料時被旁人偷看 , 並且洩漏出去 , 並沒有刑事上的責任

至於民事上的責任 , 可以會涉及的是侵權行為 , 然而因為電話號碼遭人洩漏而致生困擾 , 這樣的損害並沒有實際上的客觀損失額可以計算 , 無法請求具體的損害賠償 , 可能的方向應該是精神上的慰撫金 , 不過這樣的舉證相當困難 , 除非真的有重大精神上的不堪其擾 , 且有醫師診斷證明 , 不然很難有訴諸法律的實際效益

訂一百份披薩 , 痾 , 有店家敢接這樣的訂單也真不容易 , 通常這種情形 , 只要說明非本人並拒絕 , 店家也不能強制叫你付錢 , 如果數量少 , 那就只有自行吸收 ; 如果數量大到一百份 , 損失甚大 , 應該可以透過通聯紀錄 , 來追查訂單的本人 , 行使求償權 , 其實這種情形披薩店應該都有因應之道吧 , 雖然我不知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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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這種情形又跟樓主的不一樣拉 , 如果已經有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產生 , 如導致被噴漆、刮汽車、恐嚇騷擾等 , 當然是以私力解決為原則 , 若無從解決 , 這些行為都有發生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 甚至是刑法上毀損或恐嚇的刑事責任

不不-.-,我只有指寫假電話號碼的人跟被害人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有否法律保障機制,而非因寫假電話而導致第三者加以侵害被害人而追究這第三者與被害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留別人家的電話 , 造成他人困擾 , 這個我就不太清楚 , 或許可以從刑法的秘密概念來看 , 在刑法上秘密是指主觀認知上的秘密為主 , 輔以客觀的認知來判斷 , 秘密在私的方面是指不欲他人所知悉的事項 , 而一般的家用電話號碼是否屬於秘密 ? 則要看是從何而洩漏 , 如果是電信公司等洩漏那就會是刑法上的業務洩密罪 , 如果是自己告知他人電話並且說明不願洩漏 , 而卻仍遭洩漏 , 目前並沒有任何刑事上的責任 ; 而他人利用各種手段知悉電話號碼 , 目前的刑法僅限於以利用電腦方式得知他人秘密並洩漏 , 才有刑事上的責任 , 所以如果在填寫資料時被旁人偷看 , 並且洩漏出去 , 並沒有刑事上的責任

我假設的狀況是,一個友人因為刻意想陷害某甲而做出到補習班補習寫某甲的電話、刻意跟不怎麼精明的地下錢莊借錢留假資料導致某假遭受第三人恐嚇、刮車子、噴漆等、到處訂物品造成某甲困擾。且當初某甲給陷害者電話時以一般情況而言應該也不會特別交代這樣的電話號碼是秘密、除了某甲自己使用以外不能給第三人得知等限制。

舉個更貼切的例子好了,我突然到男同志聊天室,刻意把翔宇的msn帳號跟手機、住址等資料(假設我都知道)給予第三人,而且在聊天過程中已經深得第三人的愛慕,並且誓言以身相許,但因為翔宇屬異性戀者,這樣的行為造成他的困擾,後來甚至演變到第三者以自殺要脅翔宇必須與他在一起,那翔宇有沒有辦法透過法律管道對我作出制裁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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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假設的狀況是,一個友人因為刻意想陷害某甲而做出到補習班補習寫某甲的電話、刻意跟不怎麼精明的地下錢莊借錢留假資料導致某假遭受第三人恐嚇、刮車子、噴漆等、到處訂物品造成某甲困擾。且當初某甲給陷害者電話時以一般情況而言應該也不會特別交代這樣的電話號碼是秘密、除了某甲自己使用以外不能給第三人得知等限制。

你說的這種情形 , 應該涉及到了共犯與正犯的理論 , 我認為應該是屬於間接正犯的一種 ,

間接正犯的理論其實學說實務變更不一 , 大致上有道具理論與行為支配理論兩種 , 先不論哪一說較為可採 , 但可以知道的是間接正犯的理論是因為現代犯罪型態的變更 , 常有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到犯罪的目的 , 因此對於這種利用他人之行為(不管是有犯罪故意或無犯罪故意)達到犯罪的結果 , 則應該對於利用者成立間接正犯 , 如你說的例子 , 那麼該友人是利用地下錢莊的行為達到不法的犯罪目的 , 地下錢莊之行為成立毀損罪與恐嚇罪的正犯 , 而該友人則分別成立毀損罪與恐嚇罪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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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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