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學說理論】台北市寶藏巖問題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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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藏巖問題搓破了所謂"法之統理範疇具普遍性"的思維,亦即法律體系在一政治體內方有活動空間。換句話說,在權力觸及的地域外,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對此"化外之地"是無法發生作用的。

法治國 ( Rechtsstaat,此為由德文 Recht (法律)及 Staat (國家)二字合成之單詞 ) 的理念乃透過具有可預測性、規範性的法體系來"統治"國家。法治國原則的活動範圍是包含整個政治體,不只存於最高層次的憲法層面,亦遍布、隱含於所有法律之中。然而, 不只在寶藏巖問題,在一切牽涉到所謂違建的問題之中,城市這個政治體尷尬地發現,在其版圖之中,竟存有統治範圍真空或模糊的地帶。

若要拆遷此一地域的建物似乎是合理的,因為從法制度的普遍性來觀之,城市內的全部活動皆須合乎法的規範,因此拆遷有理,至於原居民則依司法補償原則給予補償,進而為其置新居。

然而,我們亦可反對上述解決途徑,這是因為,以上觀點雖符合法的安定性,是合乎法治的,卻缺乏歷史感。

一個城市並非如上帝之城般,完滿無缺從天而降,而是由各個存續時間不一的單元體所拼湊而成。

我們可對所謂居民一詞有兩種詮釋。其一:經由戶籍登記,及合乎法的規定,而存居於此地的人。其二:在廣義上存居於此地的人,換句話說,他不一定經由法的登記,可能隨易落戶即安居於此。

在上述後者對居民的解釋中,對時間問題的討論有其重要性。此種居民乃單純地作為一城市的構成體之一。城市是由一群落成長而來,而所謂違章地域中的居民亦可回溯至原群落之居民。當然,兩者間不一定是同一人,其可能已存有世代的演變。

對於這種居民,我們怎能期待缺乏時間感的法律來統制他?

這是一種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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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統理範疇具普遍性 , 指的是具有抽象性的適用於人類社會生活 , 但往往並不意味著等同於具體的人類社會生活上一切的行為 , 因此法律是過去的 , 而以過去的規範(抽象性)來規律現在的人之行為(具體的) , 這中間的適用就是依據解釋 , 德國學者一般稱之為法釋義學

違章建築的問題在於早期台灣政府沒有一個完整的都市計畫 , 且並沒有一個完善違章建築的拆除的制度 , 造成雖違反了土地法上的禁建規定 , 但卻沒有給予立即的法律上制裁 , 直到許多年過去了 , 因為都市改建的問題 , 使得這些被遺忘的違章建築重新受到政府青睞(遭受拆除) , 由於爭議之大 , 且往往涉及了政治上的考量(選民選票) , 許多地方機關首長亦不敢貿然進行拆除 , 早期陳水扁先生當選台北市市長時曾經允諾 , 在他任期之內 , 就任以前的違章建築都不會拆除 , 而就任以後新的違章建築才會拆除 , 也是為了避免違章建築拆除的爭議

現在各個縣市都有所有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編制在消防局內 , 然而涉及政治上的考量 , 對於那些存來已久的違章建築區 , 卻無從依法拆除 , 儼然成為法律上的漏洞 , 只能隨著政府因為"公共利益"等原因才會突然有所作為地進行違章建築的拆除 , 違章建築的居民只能隨著政府的意思而活在隨時可能遭受拆除的日子 , 實際上問題仍是導因於政府早期缺乏都市計畫的概念 , 直到現在才會問題百生 , 在法律上應該拆除 , 但為何十多年前不拆 , 直到現在政府才若有所思地依法行政 ? 這是違章建築的主要爭議

寶藏巖的問題 , 真正問題的癥結可能不在於違章建築 , 而是在都市改建 , 國家基於都市改建為由即便是合法建築也能夠依法而為徵收 , 違章建築的拆除只是為了達到都市改建目的所使用的便宜手段 , 從都市改建來看 , 法律上可能還會牽涉到的問題 , 如憲法上的居住自由 , 以及公私益的衡量 , 違章建築的居民主要的依據是憲法上的居住自由 , 然而在基本權的限制上 , 違章建築是否構成基本權利的限制 , 從憲法上的觀點來看 , 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公私益的衡量(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 , 站在公益的立場憲法上在符合比例原則下是允許對於少數人的居住自由為一定之限制 , 這是在公法上幾乎確立的 , 因此雖然政府在拆除寶藏巖的法律依據主要在於都市改建(目的)與違章建築拆除(手段) , 但兩者只符合一般抽象性的法規範要求 , 在具體適用於個案之際 , 不免滋生問題 , 因為違章建築的發生有一部分原因在於政府沒有事前規劃一個完整的都市計畫書 , 亦沒有立即地對違章建築進行拆除 , 等到幾十年過去才又忽然地要求拆除違章建築 , 在法理上說得過 , 在人民情感上卻說不過 , 因此如何地透過法解釋來解決這樣的問題 , 就成了法律上有待研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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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材 , 謝謝您的指教 ^^

不過 , 我想提兩個問題

1.能否把空間權力學與地圖權力學的概念引入來探討這個問題?

2.法的"客觀"解決、統理與人民的"直觀"情感的衝突是否一直是法律在實然面上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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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把空間權力學與地圖權力學的概念簡單地大概介紹一下 , 小弟完全沒有概念 :)

衝突的應該是所謂的法理與民意 , 而法本身 , 在德國Recht法律一詞中有兩種意義 , 一個客觀的法 , 具有抽象一般性 ; 一個是主觀的權利 , 具有具體個別性 , 客觀的法指的是法規範所建立起的一個抽象性的規範 , 它必須適用於一切人類的社會生活 ; 主觀的權利指的是法規範所賦予每一個具體個人所擁有的個別權利 , 它受到抽象法的保護 , 也是抽象法的實質內涵

法理與民意的衝突 , 其實不僅僅發生在法律 , 事實上我覺得它的本質問題應該導因於間接民主政治下的專家政治與民意監督彼此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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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引一篇無名文章吧 , 這是在簡介地圖權力學

翻開報紙的房地產廣告,明明是在六堵推出的住宅計劃,但是地圖上卻將六堵工地畫在台北市信義計劃區和基隆市的正中間。三重的建築廣告,卻見中正紀念堂就在建築物的後方。而在松山房地產廣告地圖中,忠孝東路五六段都省略不見了,於是工地彷彿就在台北市東區頂好商圈旁。還有另一幅房地產廣告中寫道,從建築工地360秒到捷運線、180秒到高速公路、60秒到北二高。我想絕大多數人看到這些廣告地圖,應該不會把它當真,知道這些地圖為了商業利益扭曲了真實。然而相對於房地產廣告地圖中作者以及其所具現的利益顯而易見,地形圖或世界地圖的作者卻消失、隱藏起來,讓我們以為它就是真實而精確的。

每一張地圖繪製都無可避免採取某一種觀點,因此面對地圖,除了問:「這張地圖如何愚弄我?」更要問:「為何我一開始就如此容易全心全意地相信它?」是怎樣的知識論立場讓我們認為地圖代表的是無庸置疑的事實?

傳統的地圖觀是笛卡爾世界的產物。地圖被視為是真實世界按照一定比例的再現。地圖是傳遞訊息的媒介,而訊息與真實世界之間有著一對一的對應關係。溝通指的是將訊息從繪圖者經地圖到閱讀者作機械式的轉換。一個好的地圖繪製者能夠很忠實、沒有扭曲地將真實世界利用地圖傳達。當然真實世界與閱讀者所接收到的訊息難免存在誤差。誤差的來源包括製圖的技術、製圖者有意的欺騙、或讀者解讀地圖的能力。如果可以透過技術消除這些誤差,那麼此地圖就是完美的。這種觀念將事實與價值、技術與意識型態作一截然的分隔。它將扭曲與誤差視為是技術性的問題,也將詮釋當作是偏差。一個好的地圖應該確保閱讀者所接收到的訊息與繪圖者所意欲傳達的訊息相同;而此訊息是真實世界的正確再現。

這種將客觀的地圖繪製與宣傳地圖做截然的區分是建立在一個錯誤的知識論基礎上。當我們對地圖繪製者發問時,這個區分馬上就瓦解了。只有刻意地製造扭曲印象的地圖才是宣傳地圖嗎?或者所有的地圖都是宣傳地圖?然而將所有地圖視為宣傳地圖,只是迴避了真正的問題。既然所有地圖都是在一特定脈絡下所建構的意象,只是重複說明一般地圖與宣傳地圖都涉及詮釋與扭曲並無濟於事。它一方面預設了存在著一個可以對照詮釋與扭曲的根本客體,一方面迴避了一個可以批判地閱讀地圖的理論。我們所要面對的課題是認識地圖作為文本的論述本質,並建立詮釋地圖的判準。

我們相信地圖,以為它代表不容置疑的事實,它是與繪圖者的目的與意見無關的。這種天真的信心反映了我們忽略地圖是一個強而有力的武器,它形塑了我們生存的世界。繪製地圖是一個詮釋的行動,它不僅僅是技術性的問題。此行動的結果,即地圖,不只傳達了事實,也反映了作者的意圖,以及我們所體認或沒有體認到的關於作者的專業、時代與文化的境況與價值。因此,地圖是一種文本,它的意義與影響遠超出技術、作者意圖、以及資訊傳遞的範圍。

傳統的地圖觀認為地圖只是繪圖者與閱讀者之間的媒介。它忽略了地圖的非意欲的意義以及地圖所深植其中的脈絡,包括地圖中的圖形、符號、標題,地圖出現的位置及背景,地圖繪製的學派,以及地圖的社會文化脈絡。皮寇斯 (Pickles) 根據文本詮釋的理論提出詮釋地圖的準則:

1.意義來自於文本本身,而非外部的投射

2.詮釋者有責任與文本建立和諧而熟悉的關係

3.說明文本對今日的我們有何意義

4.操作詮釋的循環。循環的層次包括,文本與其自身部份的關係,文本與語言的關係,文本與文化脈絡的關係,作者與其所處世界的關係

5.尋求適當的假說以使隱晦不清的現象得以說明並達成合理的理解。

正如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總是深植於特定的社會歷史情境之中,地圖也是一種社會建構。我記得我在美國求學的時候,接觸現象學、詮釋學與女性主義知識論後,深深為之吸引。我開始尋找各種文獻,想更具體知道,社會學、心理學、甚至生物學與醫學如何是一個為男性所建構的學科。我讀到社會學中原來充滿著性別歧視,例如從男性觀點將郊區視為「臥室社區」;婦女的家務勞動被視為再生產,而不是生產;視戶長的職業為家庭社會階級的要素,而戶長又以男性為代表等等。而在分子生物學中,社會的性別價值觀也影響了「精子求愛說」以及「有機化學的受精隱喻」。精子就像特洛依戰爭中的英雄一樣,在通往新土地的旅途中克服種種挑戰、擊敗他的敵人、與公主結婚,然後建立一個新的社會。細胞核被視為細胞的男性統治者,是上一代穩定而動態的遺傳、不動的動者、細胞的心靈。細胞質變成細胞的母性身體,流動的、變化的婚姻伴侶。這些具體的理論事實,讓我更加深刻理解科學所涉及的利益和權力。「地圖權力學」正是說明地圖背後所牽涉的觀點和服務的利益。

從小學地理課本、教室牆上的掛圖到電視新聞報導背景所使用的世界地圖,幾乎都是採用麥卡托(Mercator)的投影地圖,甚至聯合國也用這張世界地圖來說明各國的外交政策。直至目前為止,它仍然是影響力最大的世界地圖。大家將之視為理所當然,以為它是「真」的、正確的。此地圖繪製於1596年,它忠於地點之間的相對角度,是為航海用途而繪製。赤道並不在地圖的正中央,而是接近下方三分之一的地方。阿拉斯加事實上只有巴西面積的五分之一,但是在此投影地圖上的面積卻變成一樣大,而北極則變成無限長的一條線。它其實是把白人的歐洲放在地圖的正中央,並且是用放大鏡來看歐洲和北美,而用倒過來的望遠鏡來看其他大陸。習慣於使用這張地圖的人,認為加拿大和俄羅斯是分處左右的兩大陸塊,然而在以北極為中心所繪製的投影地圖中,將會發現其實加拿大和俄羅斯相距就近在咫尺。

「晴朗的一天」,所謂「第一次從太空拍攝到的肖像圖」,其實是由人造衛星在850公里高,費時三年,所拍攝的三千五百萬張圖經過電腦處理後所製成。在開始選擇衛星資料處理系統時,就已經牽涉政治與軍事考量的折衝。而在繪製地圖的過程中,「地球反射的光線被拆解、轉換成電子訊號、錄製下來、倒帶回去、傳遞、接收、再次記錄、校正、加上註解、第三度記錄…以製造一幅圖畫。」參與製作地圖的藝術家再施上恰當的顏色,使得「這些手染的圖像愈來愈像它們努力要取代的繪畫。」弔詭的是「晴朗的一天」向我們顯示地球就是我們一向看到的樣子,因而終結了想不斷追尋更寫實的描繪地球方式的歷史。

但是「夜晚的地球」對「晴朗的一天」提出批判,挑戰其作為唯一的觀點。「夜晚的地球」的製作依賴發散光線,而「晴朗的一天」依賴反射光線。反射光線來自太陽光,再彈射回到掃描器,具有「自然」的性質。而發散光線必須有東西燃燒,它徹底浸淫在「文化」之中。因此,在「晴朗的一天」中,地球上是沒有人的。讀者可以想想,地圖上如果沒有人,那還會有其他什麼東西不見了?「晴朗的一天」選擇沒有雲層阻擋的時候拍攝,然而沒有大氣層,使得「晴朗的一天」無法成為地球的肖像圖,充其量只不過是地球的陸表及海面的圖畫。它也沒有夜晚,結果否認地球環繞地軸旋轉;沒有季節,同時呈現北半球與南半球的夏天,結果否認了地球是個球體......至於地形圖或公路路線圖,應該是最科學、客觀的,它又牽涉何種價值與利益呢?

除了地圖之外,環境模擬也在建築、都市設計與環境影響評估等領域廣為運用。於是在建築物或其他公共設施尚未興建之前,就可以透過模擬方法,預先研究其對周遭環境的衝擊。繼柏克萊加州大學環境模擬實驗室之後,紐約社會研究學院也購置一套環境模擬設備。他們將紐約的某個鄰里做成模型,透過鏡頭在模型中穿梭,給人身歷其境之感。還記得我和研究所老師同學前去參觀,總覺得不太對勁。天空藍藍的,建築物乾乾淨淨的,似乎比較像是加州。而紐約的天空陰暗,公共建築物牆上滿是塗鴉;還有在紐約街道上行走,背包最好斜揹,然後隨時眼觀四方、提高警覺,這種身體與心理的感覺,就是沒法在模擬情境中感受得到。所以環境模擬固然開了一扇窗,重要的是我們要清楚知道,它讓我們看到什麼,又看不到什麼!

以下是對地圖權力學的正面期許

既然每張地圖都牽涉某種觀點、符合某種特定用途,則除了行政區域圖或地形圖之外,也許我們還需要聲音地圖、氣味地圖、公共廁所地圖......小孩也許需要的是關於泥巴、蟬鳴與蝴蝶的地圖。既然每張地圖都服務某種利益,我們每個人都可以製作地圖,以賦予人們力量(empower),並形塑不同的未來。我們也許需要女性公共空間危險地圖、女廁地圖...讓這些地圖成為女性之間交換經驗的媒介、提昇女性意識,進而形成公共輿論、形塑公共政策。我們還需要貧窮地圖、地下水污染地圖、濕地地圖、社區的活動地圖......

我想說的是

都市規劃者考察寶藏巖不只站在地面觀看 , 還有"俯視" , 即由地圖來做規劃的判準

由地圖上可以看到什麼呢? 管線 : 輸水管線及輸電線路

水電的管線不只作為住戶維持生存的要件 , 從另一方面觀之 , 亦可視為一政治體 (可能是國家或城市) 之權力觸手

每一觸手之一端都是一戶人家 , 換言之 , 住戶生存之權掌握在政治體手中

這就產生無論住戶為合法登記與否 , 若在法上有其必要 , 皆可強制執行拆除的情狀

P.S.

1. 這個觀點不太屬於法學 , 應該可歸於政治學的範圍了吧?

2.此處不應當說"權力" , 說"支配"較中肯 , 但此學門通譯"地圖權力學" , 因此且還是用"權力"一詞談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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