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宇 10 發表於 April 21,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1, 2006 一. 原始力的再型塑 - 透過新的價值評價給予非難在自然界的生活之下 , 一切都是以赤裸的力來呈現 , 一種力量的爭執 , 藉由控制力量而取得秩序的橫平 , 我想這是可以理解的 , 畢竟力量的行使並非完全等同於破壞或者是種種壞的一面 , 僅是簡單地透露出一種容易掌握支配的方式 , 而使得生物彼此間去爭執 , 透過力量來取得橫平的機制 , 而這樣的背景之後所代表的則是一種滿足生物最低生存限度的力 , 因此很容易便可以達到某種程度上的平衡處 .人在原始的生活狀態之下 , 一般而言在維持最低生存標準的限度下 , 是與生物無所差異的 , 訴求的目的皆是相等的生存 , 而方式則皆是以赤裸的力來呈現 , 然而詭譎的是人類本身帶有一種超乎物質程度上的訴求 , 而在精神層次上支配著人類的生活 , 這樣的思想不管是從早期的神秘宗教思想 , 或者是家族團體思想中都可以窺知一二 , 換句話說 , 在擺脫了單純的力的訴求 , 進而追求一種權力色彩的地位同時 , 人類的社會便開始重新起了新的劃分 , 一種秩序的重新型塑 , 在此或許可以用下述論點來佐證這樣的看法 .1. 集權社會的建構到社會契約理論 , 從此而觀 , 顯而易見的可以發現 , 這樣的理論都訴說的同樣的道理 , 也就是權力的建構與集中, 以及社會生活秩序標準的重新評價 , 前者跳脫了原始力的束縛 , 後者則進一步給予了新的意義 , 而對於社會秩序產生了新的價值 , 再透過權力的集中 , 而使得個人的原始力的行使遭到剝奪 , 原始力轉換成一種權力而透過集中的方式集合成一個抽象的力量 , 這樣的力量在不同時代背景下各自賦予了不同的面貌 , 如部落長之家主權 城邦之統治權 教會神權 君主權力 國家權力等等 , 皆可以視作一種原始力的再型塑 , 因此將個人力量的行使給合理的剝奪殆盡 .二. 小結 , 不可以殺人嗎 - 殺人之事實與社會評價的差異 因此綜上所論 , 可以瞭解"為什麼不可以殺人"在評價上的非難程度 , 其主要的依係來自於原始力的重新建構 , 而在新的社會價值下將單純的力加入權力色彩 , 因而禁止個人行使在社會總體價值下所非難的種種原始力 , 將原始力轉換成為一種權力的性質 , 而在新的價值規範下給予不同的意義 , 換言之 , 原始力行使的受阻是因為牴觸了社會型塑的價值規範 , 因而遭受非難 ; 然而反過來說 , 假定在社會型塑的價值下是允許原始力的行使 , 那麼如此一來 , 殺人行為的許可也是可以被承認 .是故 , 所謂的殺人 , 這樣的事實行為本身並不具有任何的意義 , 必須經由社會價值的進一步評價 , 才會產生價值上的程度區分 , 即所謂的好壞是非 , 而在社會價值底下 , 殺人並非全然是錯的 , 是須要加以非難 , 因為一切都必須經由評價之後才可能導出價值的高低 ,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 , 殺人在社會價值下 , 是可能給予非難 ; 但也可能是合乎社會價值 , 而被允許的 , 簡單的例子如 , 監獄行刑人員的死刑執行 , 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 所以為什麼不可以殺人? 其實是可能可以的 , 在社會秩序的進一步評價中 , 便可能給予正當的評價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白鹿 11 發表於 April 22,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2, 2006 你是說,因為持有"不可以殺人"的價值觀的那一群人剛好握有某些決定性的權力,所以在現今社會殺人是被禁止的,這樣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April 22, 2006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2, 2006 不全然這麼講 , 因為這樣仍會陷入權力的謬思之中 , 第一 , 權力並非是壞的 , 充滿負面性的 , 第二 , 價值體系的建立並非是某一群人所創造的 , 更不是基於權力所立足 , 而是應該回歸到人的價值本身來看 , 也就是人性的基準 , 如此才能夠合理妥適地解釋為何社會整體的價值體系是禁止殺人的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白鹿 11 發表於 April 22,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2, 2006 我的發言,沒有權力是壞的的意思啊一_一狠另外,你的第二點我看不懂欸。什麼是社會整體的價值體系?他是如何被創造的?如果不是因為持有不同價值觀的人以權力鬥爭的方式,成者為主流,敗者為非主流甚至偏差價值,在每個人的價值觀都不盡相同的情況下,一個可以導出"不應該殺人"的社會整體的價值體系要如何被建成呢?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April 22, 2006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2, 2006 哎呀 , 我只是在舉例拉 , 一. 以權力的運作來型塑社會整體價值體系社會的整體價值體系 , 常以權力的手段來型塑 , 這是可以理解的 , 所謂的整體價值體系並非是難以摸索的 , 在人的成長之中 , 或多或少都接收了某種形式的價值觀念 , 而透過權力的運作不斷擴散 .二. 社會整體價值體系的建構係來自於人性尊嚴但是 , 如上所言 , 權力是一種將赤裸力加以揉入人之主觀思想的力 , 因此對於權力的判斷便必須回歸到人之主體面來作思考 , 權力的運作僅是一種人為創造的力量 , 本身就如赤裸的力一般 , 無所謂的價值 , 必須等到人的主觀評價後 , 才會產生價值的高低 , 所以權力的解釋若僅單純地視為是一種強制力 , 其實已經脫離了人之評價的性質 , 而無任何意義 , 那麼所謂的人之評價為何 , 在此指涉的應是人性的部分 , 也是一種普遍價值而存於每一個人之主體所共同追求的 , 也就是人性尊嚴 , 因此可以這麼說 , 殺人之所以禁止 , 便是因為它忽視了人性尊嚴的可貴 , 所以不容許有殺人行為的發生 , 三. 評價認知所產生的原則 - 例外最後 , 補充的是 , 原則亦有例外 , 畢竟人之評價是一種動態的標準 , 因此並非說殺人完全皆是不合乎人性尊嚴的 , 亦有可能為了維護人性尊嚴而殺人 , 除了前述的幾個例子外 , 現今最爭議的便是安樂死的問題 , 所以 , 站在人性尊嚴的維持下 , 對於安樂死的態度個人是抱持著可能能夠的立場 , 而非完全的否定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April 22, 2006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2, 2006 補充 , 上一篇講得還是很抽象 , 我直接舉例來說明人性尊嚴 社會整體價值體系 權力運作 以及法律規範間的關係 .一. 從殺人以觀(一)人性尊嚴基於人性尊嚴 , 人之生命不可剝奪 , 不可拋棄 , 因此導出不得殺人 , 以及不得自殺 , 這樣的概念形成是久長的時間 , 逐漸從個人的認知 , 成為多數人的認知 , 進而變成是適用於整體人類的認知標準 , 背後的思考 , 主要可能說是來自於人之多元價值與多元發展的思維 . 然而這樣人性尊嚴的概念 , 也非是現今才有的 , 早期如所謂的摩西十誡 漢摩拉比法典等 , 皆有所謂不可殺人的戒律 , 雖然其內容往往以同害報復的思想出發 , 但細就其背後的原因 , 無非是考量了人之生命的可貴 ; 而在現今關於人性尊嚴的概念 , 最具效力的便是國際人權宣言中所揭示的種種人權 .(二)社會整體價值體系社會整體價值體系 , 與人性尊嚴的關係 , 可以說是一種關係密切卻又相互分離的 , 因為人性尊嚴可能影響了社會整體的價值體系 , 然而反之 , 亦有可能 , 前者如現今爭議不斷的死刑廢止 , 基於人性尊嚴的維護 , 死刑是一種剝奪人之生命的手段無疑 , 然而在社會的整體價值認知下 , 一般仍舊認為死刑應該保存 , 因此人性尊嚴的訴求影響著社會整體的價值 ; 後者如早期的奴隸制度 , 將人視為工具而不具有人格特性 , 但是這樣無視於人之主體性的制度 , 在逐漸成型的社會整體價值下漸受質疑 , 最終遭受推翻 , 而將奴隸制度視為是違反人性尊嚴的惡劣手段 , 此即是社會整體價值體系影響著人性尊嚴 .(三) 權力的運作不管是人性尊嚴抑或是僅是社會整體價值體系 , 為了使得大多數的人能夠理解而接受 , 便必須有一方式能夠使其擴散 , 而權力便是最佳的方式 , 惟權力與赤裸力兩者仍須加以區分 , 因為權力的運作始終必須立足在人之主體性的思維 ; 然而赤裸力的行使 , 則不具有任何人之主體性的思維 .(四)法律規範當人類在某一地域反覆遵行著某種概念 , 而達一定程度的時間 , 便會逐漸產生一種強制力的確信 , 也就是所謂的習慣 , 而習慣因為基於人類社會群體生活的需要 , 而必須建立一套更具效力的規範時 , 此時具有一般人所確信的習慣 , 便有可能成為法律的規範 , 而產生法的拘束效力 , 而這樣的過程又稱為法實證 .因此當某種社會價值逐漸成型 , 而成整體性的認知 , 甚至是成為普遍性的認知(如人性尊嚴)之際 , 為了維持人類社會的共同生活 , 便有可能將此類價值納入法律的規範 , 而成為法典中所奉行的精神 , 進而產生法律的效力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白鹿 11 發表於 April 23, 2006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3, 2006 我管你的:P 哈哈。利用人性尊嚴來建立"濫殺無辜是被禁止的"(這樣或許比較適切),有他麻煩的地方。其一,"基於人性尊嚴,我們不應該濫殺無辜"只是一種價值觀,而不是真理或為真的語句。也就是說,針對這個句子,一個理性的人可能接受他也可能不接受他,而不管他接受或者不接受他,我們都無法利用"證明這個句子為真"或者"證明這個句子為假"的方法來說服他說,他原來的信念是不理性的。其二,就算全人類都認同這個價值觀,也不能因此而斷定"基於人性尊嚴,我們不應該濫殺無辜"是比較合理的價值觀(他充其量只是一個"恰好被所有人共同持有"的超級主流的價值觀),更不能因此建立"濫殺無辜在法律上被禁止"的正當性。我覺得,提出了權力觀點,卻又不肯放棄"人性尊嚴",實在是很可惜阿="=...我想,利用權力觀點加上主流非主流價值來解釋濫殺無辜的被禁止,會容易一百倍勒:P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April 23, 2006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April 23, 2006 可惡 , 你跟Dust都是一個樣 , (淚奔) .的確 , 然而在現今一般人對於權力內涵誤解之下 , 很容易就會將人性尊嚴的訴求給犧牲殆盡 , 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 , 而且時時刻刻都在發生 , 是故若以權力觀點來建構人性尊嚴的發展 , 確實是有難度 , 不過拋棄了權力的性質 , 則失去了影響的效力 ; 而拋棄了人性尊嚴則又失去了本質性的價值 , 真的令人感到無奈 .人性尊嚴雖非是所謂的真理 , 因為它僅是人為的評價認知 , 然而它卻是影響著人類思想運動的重大因素 , 為了追求幸福的生活 , 我想這是在法律 哲學 或者是其他的領域皆為認同的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January 11,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1, 2007 法律禁止殺人,但是法律本身是否可以殺人,這就是死刑存廢論的討論了,基本上是另一個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宇文 依 10 發表於 January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6, 2007 "因為不想被殺。"這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在自然的世界裡,弱肉強食是永恆不滅的定律。是自己弱,怪不得被強者吞食。但是在人類的世界裡弱者是可以聚集起來對抗強者的。一個人打不贏,找一堆人圍攻還是會贏的吧?!有心的強者可以利用弱者團結的力量來對抗另外一個強者。(政治?)法律,是由人們所規定出來規範人們的。要有大多數人遵守才有價值。訂定出來後沒有人接受,沒有人願意按照它的規則來。我想,它不是法律。很少有人希望出門就得冒著生命危險跟別人打殺才可以到目的地吧?應該也不太會有人希望在床上睡覺休息的時候還得擔心別人攻擊吧?----------------------------------------------------------------------------------------------------------------------------------我...,我很盡力的想把我要說的東西表達出來了...(努力適應中...)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白鹿 11 發表於 January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6, 2007 "因為不想被殺。"這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在自然的世界裡,弱肉強食是永恆不滅的定律。是自己弱,怪不得被強者吞食。但是在人類的世界裡弱者是可以聚集起來對抗強者的。一個人打不贏,找一堆人圍攻還是會贏的吧?!有心的強者可以利用弱者團結的力量來對抗另外一個強者。(政治?)法律,是由人們所規定出來規範人們的。要有大多數人遵守才有價值。訂定出來後沒有人接受,沒有人願意按照它的規則來。我想,它不是法律。很少有人希望出門就得冒著生命危險跟別人打殺才可以到目的地吧?應該也不太會有人希望在床上睡覺休息的時候還得擔心別人攻擊吧?----------------------------------------------------------------------------------------------------------------------------------我...,我很盡力的想把我要說的東西表達出來了...(努力適應中...)我想,你回答的並不是"為什麼不可以殺人?"這個問題,而是"為什麼人們會訂定禁止殺人的法律?"這個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宇文 依 10 發表於 January 1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6, 2007 我想,你回答的並不是"為什麼不可以殺人?"這個問題,而是"為什麼人們會訂定禁止殺人的法律?"這個問題。不可以殺人是因為人不想被殺...因為"不可以殺人"=>所以"要訂定禁止殺人的法律"這樣不可以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ulrmp4xu4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不可以殺人是因為人不想被殺...因為"不可以殺人"=>所以"要訂定禁止殺人的法律"這樣不可以嗎??為什麼"人不想被殺" 所以就"不可以殺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為什麼"人不想被殺" 所以就"不可以殺人"?己不欲 人亦不欲者 勿施於人。若某甲可以隨便殺人 那我為何不能殺某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letheTR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己不欲 人亦不欲者 勿施於人。若某甲可以隨便殺人 那我為何不能殺某甲?這樣有像到以其人之道還至其人之身=.=我今天殺了一個人,神父說:「你有罪。」法官說:「你有罪。」如果我殺的是像開膛手那種,道德約束會說我是對的;如果我殺人在紛亂的戰爭時,法律並不會說我有罪(因為我殺敵人),那為什麼不能殺人 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作者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7, 2007 不能殺人 , 從社會價值型塑到形成法律規範的拘束力 , 有一定的歷史發展 , 在法律的評價中禁止殺人主要的原因是建立在法益的保護 , 簡單說就是生命權的保障 , 因此原則上人人皆受到生命權的保障例外 , 則是在當一個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法益時 , 站在法律衡量的評價上 , 將會給予犯罪者非難 , 此時才會有刑罰的發動 , 因此簡單的說 , 不可能殺人 , 是建立在法律規範的拘束力 , 它重新塑造一個拘束全體人類實力行使的規範 , 也就是法律 有法律 , 始有犯罪 ; 有犯罪 ; 始有刑罰 , 這是法律規範下創造出來的規則 , 當然這有它的歷史發展背景另一個問題 , 不可以殺人 , 是原則 , 是站在法律非難上來給予犯罪的評價 , 因此在犯罪流程的檢驗上 , 可能就會發生犯罪行為人沒有法律非難可能性的存在 , 原因有可能因為行為人欠卻期待可能性 , 如無責任能力之人 ; 可能因為不具有非難可能性 , 如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法律的評價下 , 人人的生命權都應受到保障 , 於是建立起犯罪明文的規範 , 以拘束犯罪者 , 當有人實行殺人(侵害生命法益)行為時 , 就依法律的評價來檢驗是否具有犯罪成立的可能 , 這時候並非一切的殺人行為在法律的評價上都是具有非難可能性 , 可能有(具有非難性) , 可能無(阻卻違法事由) , 也可能只是比較低一點(減輕違法事由)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白鹿 11 發表於 January 23,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23, 2007 不可以殺人是因為人不想被殺...因為"不可以殺人"=>所以"要訂定禁止殺人的法律"這樣不可以嗎??剛剛看了一下,翔宇的"不可以殺人"本來就是指法律上的"不可以殺人"抱歉,是我搞錯了:p 己不欲 人亦不欲者 勿施於人。若某甲可以隨便殺人 那我為何不能殺某甲?你的推論有一點奇怪。從"己不欲 人亦不欲者 勿施於人"推論不出"如果某甲可以隨便殺人,那我們就可以殺某甲"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February 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6, 2007 好像不太像哲學版的文章..............讓我提出另一解釋想法:我們並無法判定人類的行為是否真實帶有一種「超乎物質程度上」的訴求,而在精神層次上支配著人類的生活,而其他生物沒有。如果將人類價值觀及因價值觀採行的行為視為「人類基因在長期繁衍的天擇下」以及「經由世代學習得到的生存率較高的生活方式」,不知不覺產生的結果,那麼人類除了腦容量比其他生物多出許多外,並沒有其他不同。「為什麼不可以殺人而某些情況又可以殺人」在這種解釋下似乎只是為了生存而來的產物.....................(開始覺得白鹿真的很辛苦.......)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February 6,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6, 2007 如果我殺人在紛亂的戰爭時,法律並不會說我有罪(因為我殺敵人)若是軍人身分 不殺敵反而會受到軍法處置。但是殘殺平民 或是平民之間殘殺 就是違法的。從"己不欲 人亦不欲者 勿施於人"推論不出"如果某甲可以隨便殺人,那我們就可以殺某甲"噢 我需要再加上 我們跟某甲都不想被殺的前提嗎?其實某些罪大惡極之人還是需要經由審判程序 實際原因我並不太了解。某些罪是否可設定為「人人得而誅之」呢?(若原因是保持司法的權威 會不會再度落入權力的迷思?)如包說的例子:如果我殺的是像開膛手那種,道德約束會說我是對的;(這篇感覺好像再說法律:P)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陸修皓 10 發表於 February 9,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9, 2007 其實我覺得這個問題真的很難回答!說不能,但要是你至親的人被殺了,你敢說你不會想報仇嗎?不要說不會,在你沒遇過之前,你是沒法確定你的心境的,不管你有多了解自己,都一樣無法確定的!然後,你要是殺死對方,那對方的親人又殺死你,你的親人又殺死他,就這樣不斷的循環下去!不管對方有多麼罪大惡極,他總是人家的子女、父母呀!他毀了你的家庭,你又毀了他的家庭,這樣的戲碼在中華數千年的歷史中不知重複了多少次!在我看來,殺人,本身就是不對的,不管對方是什麼樣的人都一樣!在法律上當然不容許殺人!但在道德觀念上卻有該殺跟不該殺兩種!該殺的不一定是壞人,有時只是與時勢背道而馳的人;甚至只是不討眾人喜歡的人!殺人與不殺人,往往只在人的一念之間!所以我認為人們要的不是法律規範,或是道德約束,而是純淨的心!而樓主所問的:「為什麼不可以殺人?」我想,我上面說的他應該想過。用一句話概括來說就是:人,生而有權,死聽天命,生由人,死不由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白鹿 11 發表於 February 9,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9, 2007 噢 我需要再加上 我們跟某甲都不想被殺的前提嗎?嗯是的,雖然就算加了頂多也只是變成一個前提是斷言的有效論證而已。其實我覺得這個問題真的很難回答!說不能,但要是你至親的人被殺了,你敢說你不會想報仇嗎?不要說不會,在你沒遇過之前,你是沒法確定你的心境的,不管你有多了解自己,都一樣無法確定的!然後,你要是殺死對方,那對方的親人又殺死你,你的親人又殺死他,就這樣不斷的循環下去!不管對方有多麼罪大惡極,他總是人家的子女、父母呀!他毀了你的家庭,你又毀了他的家庭,這樣的戲碼在中華數千年的歷史中不知重複了多少次!在我看來,殺人,本身就是不對的,不管對方是什麼樣的人都一樣!在法律上當然不容許殺人!但在道德觀念上卻有該殺跟不該殺兩種!該殺的不一定是壞人,有時只是與時勢背道而馳的人;甚至只是不討眾人喜歡的人!殺人與不殺人,往往只在人的一念之間!所以我認為人們要的不是法律規範,或是道德約束,而是純淨的心!以上離題。而樓主所問的:「為什麼不可以殺人?」我想,我上面說的他應該想過。用一句話概括來說就是:人,生而有權,死聽天命,生由人,死不由人!這是斷言啊ˊˋ,請推論。這裡真的是哲學版嗎............茶離題。抱怨請到閒聊區;對於哲學版有所建議請到版規區。離題和斷言的部份我會在近期整理掉。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訪客 卡諾恩 發表於 February 21,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1, 2007 >離題和斷言的部份我會在近期整理掉。不用吧....囧還是有參考價值阿,而且也沒離題太遠而且題目是什麼阿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n02759085 10 發表於 February 25, 2007 檢舉 Share 發表於 February 25, 2007 如果我殺的是像開膛手那種,道德約束會說我是對的 但法律或許會說我是錯的 若我以自我防衛來說又是對的 這篇應該還算是哲學吧 畢竟有所謂的法哲學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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