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為什麼不可以殺人 - 從社會價值到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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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始力的再型塑 - 透過新的價值評價給予非難

在自然界的生活之下 , 一切都是以赤裸的力來呈現 , 一種力量的爭執 , 藉由控制力量而取得秩序的橫平 ,

我想這是可以理解的 , 畢竟力量的行使並非完全等同於破壞或者是種種壞的一面 , 僅是簡單地透露出一種容易掌握支配的方式 , 而使得生物彼此間去爭執 , 透過力量來取得橫平的機制 , 而這樣的背景之後所代表的則是一種滿足生物最低生存限度的力 , 因此很容易便可以達到某種程度上的平衡處 .

人在原始的生活狀態之下 , 一般而言在維持最低生存標準的限度下 , 是與生物無所差異的 , 訴求的目的皆是相等的生存 , 而方式則皆是以赤裸的力來呈現 , 然而詭譎的是人類本身帶有一種超乎物質程度上的訴求 , 而在精神層次上支配著人類的生活 , 這樣的思想不管是從早期的神秘宗教思想 , 或者是家族團體思想中都可以窺知一二 , 換句話說 , 在擺脫了單純的力的訴求 , 進而追求一種權力色彩的地位同時 , 人類的社會便開始重新起了新的劃分 , 一種秩序的重新型塑 , 在此或許可以用下述論點來佐證這樣的看法 .

1. 集權社會的建構到社會契約理論 , 從此而觀 , 顯而易見的可以發現 , 這樣的理論都訴說的同樣的道理 , 也就是權力的建構與集中, 以及社會生活秩序標準的重新評價 , 前者跳脫了原始力的束縛 , 後者則進一步給予了新的意義 , 而對於社會秩序產生了新的價值 , 再透過權力的集中 , 而使得個人的原始力的行使遭到剝奪 , 原始力轉換成一種權力而透過集中的方式集合成一個抽象的力量 , 這樣的力量在不同時代背景下各自賦予了不同的面貌 , 如部落長之家主權 城邦之統治權 教會神權 君主權力 國家權力等等 , 皆可以視作一種原始力的再型塑 , 因此將個人力量的行使給合理的剝奪殆盡 .

二. 小結 , 不可以殺人嗎 - 殺人之事實與社會評價的差異

因此綜上所論 , 可以瞭解"為什麼不可以殺人"在評價上的非難程度 , 其主要的依係來自於原始力的重新建構 , 而在新的社會價值下將單純的力加入權力色彩 , 因而禁止個人行使在社會總體價值下所非難的種種原始力 , 將原始力轉換成為一種權力的性質 , 而在新的價值規範下給予不同的意義 , 換言之 , 原始力行使的受阻是因為牴觸了社會型塑的價值規範 , 因而遭受非難 ; 然而反過來說 , 假定在社會型塑的價值下是允許原始力的行使 , 那麼如此一來 , 殺人行為的許可也是可以被承認 .

是故 , 所謂的殺人 , 這樣的事實行為本身並不具有任何的意義 , 必須經由社會價值的進一步評價 , 才會產生價值上的程度區分 , 即所謂的好壞是非 , 而在社會價值底下 , 殺人並非全然是錯的 , 是須要加以非難 , 因為一切都必須經由評價之後才可能導出價值的高低 ,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 , 殺人在社會價值下 , 是可能給予非難 ; 但也可能是合乎社會價值 , 而被允許的 , 簡單的例子如 , 監獄行刑人員的死刑執行 , 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 所以為什麼不可以殺人? 其實是可能可以的 , 在社會秩序的進一步評價中 , 便可能給予正當的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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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然這麼講 , 因為這樣仍會陷入權力的謬思之中 ,

第一 , 權力並非是壞的 , 充滿負面性的 ,

第二 , 價值體系的建立並非是某一群人所創造的 , 更不是基於權力所立足 , 而是應該回歸到人的價值本身來看 , 也就是人性的基準 , 如此才能夠合理妥適地解釋為何社會整體的價值體系是禁止殺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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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發言,沒有權力是壞的的意思啊一_一狠

另外,你的第二點我看不懂欸。

什麼是社會整體的價值體系?

他是如何被創造的?

如果不是因為持有不同價值觀的人以權力鬥爭的方式,

成者為主流,敗者為非主流甚至偏差價值,

在每個人的價值觀都不盡相同的情況下,

一個可以導出"不應該殺人"的社會整體的價值體系要如何被建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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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 , 我只是在舉例拉 ,

一. 以權力的運作來型塑社會整體價值體系

社會的整體價值體系 , 常以權力的手段來型塑 , 這是可以理解的 , 所謂的整體價值體系並非是難以摸索的 , 在人的成長之中 , 或多或少都接收了某種形式的價值觀念 , 而透過權力的運作不斷擴散 .

二. 社會整體價值體系的建構係來自於人性尊嚴

但是 , 如上所言 , 權力是一種將赤裸力加以揉入人之主觀思想的力 , 因此對於權力的判斷便必須回歸到人之主體面來作思考 , 權力的運作僅是一種人為創造的力量 , 本身就如赤裸的力一般 , 無所謂的價值 , 必須等到人的主觀評價後 , 才會產生價值的高低 , 所以權力的解釋若僅單純地視為是一種強制力 , 其實已經脫離了人之評價的性質 , 而無任何意義 , 那麼所謂的人之評價為何 , 在此指涉的應是人性的部分 , 也是一種普遍價值而存於每一個人之主體所共同追求的 , 也就是人性尊嚴 , 因此可以這麼說 , 殺人之所以禁止 , 便是因為它忽視了人性尊嚴的可貴 , 所以不容許有殺人行為的發生 ,

三. 評價認知所產生的原則 - 例外

最後 , 補充的是 , 原則亦有例外 , 畢竟人之評價是一種動態的標準 , 因此並非說殺人完全皆是不合乎人性尊嚴的 , 亦有可能為了維護人性尊嚴而殺人 , 除了前述的幾個例子外 , 現今最爭議的便是安樂死的問題 , 所以 , 站在人性尊嚴的維持下 , 對於安樂死的態度個人是抱持著可能能夠的立場 , 而非完全的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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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 上一篇講得還是很抽象 , 我直接舉例來說明人性尊嚴 社會整體價值體系 權力運作 以及法律規範間的關係 .

一. 從殺人以觀

(一)人性尊嚴

基於人性尊嚴 , 人之生命不可剝奪 , 不可拋棄 , 因此導出不得殺人 , 以及不得自殺 , 這樣的概念形成是久長的時間 , 逐漸從個人的認知 , 成為多數人的認知 , 進而變成是適用於整體人類的認知標準 , 背後的思考 , 主要可能說是來自於人之多元價值與多元發展的思維 .

然而這樣人性尊嚴的概念 , 也非是現今才有的 , 早期如所謂的摩西十誡 漢摩拉比法典等 , 皆有所謂不可殺人的戒律 , 雖然其內容往往以同害報復的思想出發 , 但細就其背後的原因 , 無非是考量了人之生命的可貴 ; 而在現今關於人性尊嚴的概念 , 最具效力的便是國際人權宣言中所揭示的種種人權 .

(二)社會整體價值體系

社會整體價值體系 , 與人性尊嚴的關係 , 可以說是一種關係密切卻又相互分離的 , 因為人性尊嚴可能影響了社會整體的價值體系 , 然而反之 , 亦有可能 , 前者如現今爭議不斷的死刑廢止 , 基於人性尊嚴的維護 , 死刑是一種剝奪人之生命的手段無疑 , 然而在社會的整體價值認知下 , 一般仍舊認為死刑應該保存 , 因此人性尊嚴的訴求影響著社會整體的價值 ; 後者如早期的奴隸制度 , 將人視為工具而不具有人格特性 , 但是這樣無視於人之主體性的制度 , 在逐漸成型的社會整體價值下漸受質疑 , 最終遭受推翻 , 而將奴隸制度視為是違反人性尊嚴的惡劣手段 , 此即是社會整體價值體系影響著人性尊嚴 .

(三) 權力的運作

不管是人性尊嚴抑或是僅是社會整體價值體系 , 為了使得大多數的人能夠理解而接受 , 便必須有一方式能夠使其擴散 , 而權力便是最佳的方式 , 惟權力與赤裸力兩者仍須加以區分 , 因為權力的運作始終必須立足在人之主體性的思維 ; 然而赤裸力的行使 , 則不具有任何人之主體性的思維 .

(四)法律規範

當人類在某一地域反覆遵行著某種概念 , 而達一定程度的時間 , 便會逐漸產生一種強制力的確信 , 也就是所謂的習慣 , 而習慣因為基於人類社會群體生活的需要 , 而必須建立一套更具效力的規範時 , 此時具有一般人所確信的習慣 , 便有可能成為法律的規範 , 而產生法的拘束效力 , 而這樣的過程又稱為法實證 .

因此當某種社會價值逐漸成型 , 而成整體性的認知 , 甚至是成為普遍性的認知(如人性尊嚴)之際 , 為了維持人類社會的共同生活 , 便有可能將此類價值納入法律的規範 , 而成為法典中所奉行的精神 , 進而產生法律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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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管你的:P

哈哈。

利用人性尊嚴來建立"濫殺無辜是被禁止的"(這樣或許比較適切),有他麻煩的地方。

其一,"基於人性尊嚴,我們不應該濫殺無辜"只是一種價值觀,而不是真理或為真的語句。

也就是說,針對這個句子,一個理性的人可能接受他也可能不接受他,

而不管他接受或者不接受他,我們都無法利用"證明這個句子為真"或者

"證明這個句子為假"的方法來說服他說,他原來的信念是不理性的。

其二,就算全人類都認同這個價值觀,也不能因此而斷定"基於人性尊嚴,我們不應該濫殺無辜"是比較合理的價值觀(他充其量只是一個"恰好被所有人共同持有"的超級主流的價值觀),

更不能因此建立"濫殺無辜在法律上被禁止"的正當性。

我覺得,提出了權力觀點,卻又不肯放棄"人性尊嚴",實在是很可惜阿="=...

我想,利用權力觀點加上主流非主流價值來解釋濫殺無辜的被禁止,會容易一百倍勒: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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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 , 你跟Dust都是一個樣 , (淚奔) .

的確 , 然而在現今一般人對於權力內涵誤解之下 , 很容易就會將人性尊嚴的訴求給犧牲殆盡 , 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 , 而且時時刻刻都在發生 , 是故若以權力觀點來建構人性尊嚴的發展 , 確實是有難度 , 不過拋棄了權力的性質 , 則失去了影響的效力 ; 而拋棄了人性尊嚴則又失去了本質性的價值 , 真的令人感到無奈 .

人性尊嚴雖非是所謂的真理 , 因為它僅是人為的評價認知 , 然而它卻是影響著人類思想運動的重大因素 , 為了追求幸福的生活 , 我想這是在法律 哲學 或者是其他的領域皆為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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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months later...

"因為不想被殺。"

這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

在自然的世界裡,弱肉強食是永恆不滅的定律。

是自己弱,怪不得被強者吞食。

但是在人類的世界裡

弱者是可以聚集起來對抗強者的。

一個人打不贏,找一堆人圍攻還是會贏的吧?!

有心的強者可以利用弱者團結的力量來對抗另外一個強者。(政治?)

法律,是由人們所規定出來規範人們的。

要有大多數人遵守才有價值。

訂定出來後沒有人接受,沒有人願意按照它的規則來。

我想,它不是法律。

很少有人希望出門就得冒著生命危險跟別人打殺才可以到目的地吧?

應該也不太會有人希望在床上睡覺休息的時候還得擔心別人攻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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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我很盡力的想把我要說的東西表達出來了...

(努力適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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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想被殺。"

這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

在自然的世界裡,弱肉強食是永恆不滅的定律。

是自己弱,怪不得被強者吞食。

但是在人類的世界裡

弱者是可以聚集起來對抗強者的。

一個人打不贏,找一堆人圍攻還是會贏的吧?!

有心的強者可以利用弱者團結的力量來對抗另外一個強者。(政治?)

法律,是由人們所規定出來規範人們的。

要有大多數人遵守才有價值。

訂定出來後沒有人接受,沒有人願意按照它的規則來。

我想,它不是法律。

很少有人希望出門就得冒著生命危險跟別人打殺才可以到目的地吧?

應該也不太會有人希望在床上睡覺休息的時候還得擔心別人攻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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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我很盡力的想把我要說的東西表達出來了...

(努力適應中...)

我想,你回答的並不是"為什麼不可以殺人?"這個問題,而是"為什麼人們會訂定禁止殺人的法律?"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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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不欲 人亦不欲者 勿施於人。

若某甲可以隨便殺人 那我為何不能殺某甲?

這樣有像到以其人之道還至其人之身=.=

我今天殺了一個人,

神父說:「你有罪。」

法官說:「你有罪。」

如果我殺的是像開膛手那種,道德約束會說我是對的;

如果我殺人在紛亂的戰爭時,法律並不會說我有罪(因為我殺敵人),那

為什麼不能殺人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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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殺人 , 從社會價值型塑到形成法律規範的拘束力 , 有一定的歷史發展 , 在法律的評價中禁止殺人主要的原因是建立在法益的保護 , 簡單說就是生命權的保障 , 因此原則上人人皆受到生命權的保障

例外 , 則是在當一個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法益時 , 站在法律衡量的評價上 , 將會給予犯罪者非難 , 此時才會有刑罰的發動 , 因此簡單的說 , 不可能殺人 , 是建立在法律規範的拘束力 , 它重新塑造一個拘束全體人類實力行使的規範 , 也就是法律

有法律 , 始有犯罪 ; 有犯罪 ; 始有刑罰 , 這是法律規範下創造出來的規則 , 當然這有它的歷史發展背景

另一個問題 , 不可以殺人 , 是原則 , 是站在法律非難上來給予犯罪的評價 , 因此在犯罪流程的檢驗上 , 可能就會發生犯罪行為人沒有法律非難可能性的存在 , 原因有可能因為行為人欠卻期待可能性 , 如無責任能力之人 ; 可能因為不具有非難可能性 , 如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法律的評價下 , 人人的生命權都應受到保障 , 於是建立起犯罪明文的規範 , 以拘束犯罪者 , 當有人實行殺人(侵害生命法益)行為時 , 就依法律的評價來檢驗是否具有犯罪成立的可能 , 這時候並非一切的殺人行為在法律的評價上都是具有非難可能性 , 可能有(具有非難性) , 可能無(阻卻違法事由) , 也可能只是比較低一點(減輕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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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殺人是因為人不想被殺...

因為"不可以殺人"=>所以"要訂定禁止殺人的法律"

這樣不可以嗎??

剛剛看了一下,翔宇的"不可以殺人"本來就是指法律上的"不可以殺人"

抱歉,是我搞錯了:p

己不欲 人亦不欲者 勿施於人。

若某甲可以隨便殺人 那我為何不能殺某甲?

你的推論有一點奇怪。

從"己不欲 人亦不欲者 勿施於人"

推論不出"如果某甲可以隨便殺人,那我們就可以殺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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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好像不太像哲學版的文章..............

讓我提出另一解釋想法:

我們並無法判定人類的行為是否真實帶有一種「超乎物質程度上」的訴求,而在精神層次上支配著人類的生活,而其他生物沒有。

如果將人類價值觀及因價值觀採行的行為視為「人類基因在長期繁衍的天擇下」以及「經由世代學習得到的生存率較高的生活方式」,不知不覺產生的結果,那麼人類除了腦容量比其他生物多出許多外,並沒有其他不同。

「為什麼不可以殺人而某些情況又可以殺人」

在這種解釋下似乎只是為了生存而來的產物.....................

(開始覺得白鹿真的很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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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殺人在紛亂的戰爭時,法律並不會說我有罪(因為我殺敵人)

若是軍人身分 不殺敵反而會受到軍法處置。

但是殘殺平民 或是平民之間殘殺 就是違法的。

從"己不欲 人亦不欲者 勿施於人"

推論不出"如果某甲可以隨便殺人,那我們就可以殺某甲"

噢 我需要再加上 我們跟某甲都不想被殺的前提嗎?

其實某些罪大惡極之人還是需要經由審判程序 實際原因我並不太了解。

某些罪是否可設定為「人人得而誅之」呢?

(若原因是保持司法的權威 會不會再度落入權力的迷思?)

如包說的例子:

如果我殺的是像開膛手那種,道德約束會說我是對的;

(這篇感覺好像再說法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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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這個問題真的很難回答!

說不能,但要是你至親的人被殺了,你敢說你不會想報仇嗎?

不要說不會,在你沒遇過之前,你是沒法確定你的心境的,不管你有多了解自己,都一樣無法確定的!

然後,你要是殺死對方,那對方的親人又殺死你,你的親人又殺死他,就這樣不斷的循環下去!

不管對方有多麼罪大惡極,他總是人家的子女、父母呀!

他毀了你的家庭,你又毀了他的家庭,這樣的戲碼在中華數千年的歷史中不知重複了多少次!

在我看來,殺人,本身就是不對的,不管對方是什麼樣的人都一樣!

在法律上當然不容許殺人!

但在道德觀念上卻有該殺跟不該殺兩種!

該殺的不一定是壞人,有時只是與時勢背道而馳的人;甚至只是不討眾人喜歡的人!

殺人與不殺人,往往只在人的一念之間!

所以我認為人們要的不是法律規範,或是道德約束,而是純淨的心!

而樓主所問的:「為什麼不可以殺人?」

我想,我上面說的他應該想過。

用一句話概括來說就是:人,生而有權,死聽天命,生由人,死不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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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 我需要再加上 我們跟某甲都不想被殺的前提嗎?

嗯是的,雖然就算加了頂多也只是變成一個前提是斷言的有效論證而已。

其實我覺得這個問題真的很難回答!

說不能,但要是你至親的人被殺了,你敢說你不會想報仇嗎?

不要說不會,在你沒遇過之前,你是沒法確定你的心境的,不管你有多了解自己,都一樣無法確定的!

然後,你要是殺死對方,那對方的親人又殺死你,你的親人又殺死他,就這樣不斷的循環下去!

不管對方有多麼罪大惡極,他總是人家的子女、父母呀!

他毀了你的家庭,你又毀了他的家庭,這樣的戲碼在中華數千年的歷史中不知重複了多少次!

在我看來,殺人,本身就是不對的,不管對方是什麼樣的人都一樣!

在法律上當然不容許殺人!

但在道德觀念上卻有該殺跟不該殺兩種!

該殺的不一定是壞人,有時只是與時勢背道而馳的人;甚至只是不討眾人喜歡的人!

殺人與不殺人,往往只在人的一念之間!

所以我認為人們要的不是法律規範,或是道德約束,而是純淨的心!

以上離題。

而樓主所問的:「為什麼不可以殺人?」

我想,我上面說的他應該想過。

用一句話概括來說就是:人,生而有權,死聽天命,生由人,死不由人!

這是斷言啊ˊˋ,請推論。

這裡真的是哲學版嗎............茶

離題。抱怨請到閒聊區;對於哲學版有所建議請到版規區。

離題和斷言的部份我會在近期整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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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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