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my_tp 10 發表於 July 2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3, 2009 洗版賺等級感覺蠻快的....可是那開版要幹嘛 囧我記得避免被洗板衝等級,設定閒聊的主題不計算等級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ly 2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3, 2009 為什麼當一個人利用媒體曝光獲利,他就再也沒有自由選擇要將自己生命的哪一個部份曝光的權利?所以白鹿覺得現在記者能合法報導的範圍內,有什麼是該被限制的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July 23,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3, 2009 所以白鹿覺得現在記者能合法報導的範圍內,有什麼是該被限制的嗎?無涉於公共或是私德方面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July 2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4, 2009 怎麼區分?用類似白鹿的無關評價概念?如果他成為公眾人物的條件有他的私德在內,那麼該項私德是可以被檢視的除此之外,都應該如一般民眾般受到保障。比方說,證嚴是因為發揚道德觀念而成為公眾人物或某些利益,那他的道德就可以被檢視而運動國手、公務員就不需要。準此,朱木炎被仙人跳之類的報導,不該出現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ly 2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4, 2009 關於朱木炎,如果朱木炎提告的話應該可以得到賠償。我覺得就你的判斷標準來說,現在的法律十分健全。詳細請牧羊補充吧。嘛,話說「處理整件事」而不「對單件事情」處分,否則對老雷不公平是什麼鬼阿,夠腦殘的: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199898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odgoodgirl 10 發表於 July 2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4, 2009 目前大富翁完成度30%囧。真令人好奇...突然想到之前新聞有報導"大學大富翁"...一定很有趣~今年六月去台中做家暴宣導,我也是自己做了一個"小朋友大富翁",結果好多小朋友來玩,可惜的是....我設定的是同時四人,且每次一個~~XD這方面可能我得再加強!!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July 2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4, 2009 關於朱木炎,如果朱木炎提告的話應該可以得到賠償。我覺得就你的判斷標準來說,現在的法律十分健全。但在媒體界,他們似乎不會認同這種想法,而會認為身為公眾人物本就該被檢視,民眾有知的權利。且事實上,公眾人物就算不是依據A性質來成為公眾人物(比方說,朱木炎不是因為拍A片或是整天勵志而出名,道德跟他的成名因素無關)但是,A性質仍然會對其形象造成損害,所以如果媒體再次報導「朱木炎因為被媒體報導仙人跳而提告媒體」,對朱木炎會是二度傷害,所以應該自一開始就不該這麼做,而非做事後的提告或補償。至少我不認為現在的法規能夠保障公眾人物非關評價的私德,法規只能夠保障這部分被侵害之後的提告權利而已,而那會造成二度傷害。如果法規夠有效的話,那麼從一開始媒體就會不敢去報導那些私德吧。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ly 2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4, 2009 媒體界怎麼想是一回事,我以為先前在跟白鹿討論的是法律設計的目的。我會把洛書現在的說法解讀成,因為還是有媒體會去揭發運動選手的私人生活,所以現在的法律是不適當的。但這樣的說法最後推下去會變成前些日子在法律版的數字人的下場,反正再怎麼樣都有人違規甚至犯罪,可見這些法律全部都設計的不當,我們應該創造一個全控社會,監管所有人的任何行為。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白鹿 11 發表於 July 2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4, 2009 至少我不認為現在的法規能夠保障公眾人物非關評價的私德,法規只能夠保障這部分被侵害之後的提告權利而已,而那會造成二度傷害。如果法規夠有效的話,那麼從一開始媒體就會不敢去報導那些私德吧。我會把洛書現在的說法解讀成,因為還是有媒體會去揭發運動選手的私人生活,所以現在的法律是不適當的。我猜那是因為誹謗是告訴乃論,而媒體知道公眾人物多半不敢惹媒體。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July 2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4, 2009 我猜那是因為誹謗是告訴乃論,而媒體知道公眾人物多半不敢惹媒體。嗯,類似這樣我的意思是,就算知道媒體不可以報某些事情,現在的法規明顯是不足以嚇阻的。畢竟很明顯現在不是少數幾家媒體在侵犯隱私,而是相反。不需要無限上綱到建立全控社會,只需要如白鹿所提的一般,把這方面改成非告訴乃論(或,在媒體上是非告訴乃論)並且把罰則提高就好。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ly 24,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24, 2009 不需要無限上綱到建立全控社會,只需要如白鹿所提的一般,把這方面改成非告訴乃論(或,在媒體上是非告訴乃論)並且把罰則提高就好。可能性非常低阿,司法單位根本不可能用非告訴乃論的方法來處理你們認為的問題,而事實上,如果改成非告訴乃論大概會帶來更多可預期的問題。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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