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my_tp 10 發表於 July 16,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6, 2009 131你噴不到我我是不死小強143144145146147148149150克蟑過期了:|(丟掉)小強機密故事解密中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godgoodgirl 10 發表於 July 1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7, 2009 除了搶關鍵數字以外的洗版是不可取的。什麼是”關鍵數字”?如果我認為168.199.200.300.999.1000是關鍵數字(或每個都是關鍵數字),那我是不是要從現在搶到1000xd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風的白羽毛 10 發表於 July 17,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7, 2009 嗯哼 雖然洗版(又是在閒聊區)這件事不歸我管但我正在調查yusuke的申訴案中可以不要再洗版增加我需要一直跳頁的負擔嗎?我想大家不介意這件事早點落幕吧? thx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Kada 興 10 發表於 July 18,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8, 2009 嗯哼,有人說我指證不實甚至構成抹黑,所以我來補充說明:深藍一個頁面要顯示幾篇回覆是可以自己設定的,所以每個人的「一頁」是出現10篇15篇20篇其實不一樣。我決定修正先前與老雷的討論中質疑的「老雷建議了主題整整一頁而形成變相的要求」為「老雷為了一個非必要事項從#2建議到#10,對發文者形成變相的要求」。至於msn等用私人方式處理其「建議」的實際佔用時間,根據當事人咖塔表示,從msn對話開始到結束約兩三小時,本人當初提出的數小時僅是估計值。即便前述兩者的時間或文字長短並不影響其不正當性,但為表對文字的負責,仍花篇幅在此補充,上述內容如有錯誤懇請指出。嘛,雖然在這裡這麼認真的強調這種事很蠢,但我也沒有那種可以自己隨便嗆一嗆對方抹黑後就鎖文不讓對方講話的權限,就po在這裡以資證明。[c]我說人阿都是 經不起時間的考驗時間一久 馬腳就露出來看來 你已看破他的手腳而他 也在對你 加油添醋看來又事件黑吃黑的案件有夠黑(H)咖塔辛苦了......竟然好像似乎應該改成既然。這段文字可以算是版主大人嚴重失去理智後濫權的證據嗎?(H)[c]那是本能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YuSuKe 10 發表於 Jul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9, 2009 http://www.student.tw/db/showthread.php?t=199898誰看得懂能幫我解釋嗎?=w=然後話說誰能告訴我樓上那篇又被刪的是什麼?嘛,嚷嚷完要離開深藍離開人文版又回來刪文是挺好笑的。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NA 10 發表於 Jul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9, 2009 犯罪心理第四季21集BAU小組歷經千辛萬苦抽絲剝繭,發現真正的殺人兇手,其實是被父母親與當地警探編織謊言所保護的一名小孩Emily對著他的父母親說「他是一個擁有反社會人格的小孩,他唯一做不到的事情,就是反省」實際上,這名小孩不僅動手打了他的弟弟,還將飛機模型塞入弟弟的嘴中,這是在驗屍官解頗屍體後進一步發現的。然而在回憶的話面裡,這名小孩再犯錯之後,脆弱的撲向父親的懷抱說著對不起,卻又在偵訊室外,因為打不開一包洋芋片而大發脾氣。──────────────────────付上我被以"挑釁 "名義刪除的文章的內容犯罪心理第四季21集「他唯一做不到的事情,就是反省」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Catta 10 發表於 Jul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9, 2009 阿阿阿洋芋片....覺得在家裏沒事做就一直吃,但除了吃跟變呆之外都不知道要幹嘛....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vulrmp4xu4 10 發表於 Jul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9, 2009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所以說如果我散播別人外遇的消息(涉於私德), 想要毀損他的名譽.就算我散播的是事實, 也有可能受罰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Jul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9, 2009 就算我散播的是事實, 也有可能受罰嗎?四處散佈別人外遇或是大便不擦屁股讓他人困擾,當然會受罰不過我還滿好奇為什麼記者這樣可以沒事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伊蘇雅斯克 10 發表於 Jul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9, 2009 好像會認定那些被報導者是公眾人物,言行有被檢視的責任……之類的。 大多情形,某些老百姓在經過媒體一直炒作之下,最後不變成公眾人物可說是非常難....... 不過,如果有媒體閒得無聊報導一名默默無聞的平民老百姓外遇或是大便不擦屁股,還是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在國外還有寧家權,指的就是每個人民有權過平淡安寧的生活,不受任何侵擾) 話說,好像很少看到老百姓訴諸法律的說.....(還是說其實是有,只是媒體不報,我們都不知道.....)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洛書 10 發表於 July 19,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uly 19, 2009 好像會認定那些被報導者是公眾人物,言行有被檢視的責任……之類的。牧羊,這是有道理的嗎?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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