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很重要我發現目前法律是邪惡的公式使台灣到處都是殺人魔大家覺得我說的有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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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說,152233的主張是:

生命最重要,我們要優先保障所有人不被殺的權利,而有一套制度可以做到,只是會犧牲許多額外的權益(隱私、自由...),但那是值得的,因為換來所有人都可以免於被殺的恐懼。

所以,要駁斥152233,要嘛說服他其他權利的不可忽視生命權可以有適當的風險承擔,要嘛直接面對他的制度提出生命保障上的漏洞質疑

當然,還有一種是制度上實施的不可能性(社會文化習慣、各種價值的衛道人士),不過這種駁斥有點爛就是了。

另外,希望152233冷靜想一想,說服人(特別是說服挑戰的還是社會文化下深根柢固的觀念)的方法,不是靠情緒、批鬥就能讓對方心服口服,這反而會招致反感。若你不是想說服別人,而只是想找志同道合的人跟你一起奮戰,除非你有把握你的理論在社會上受到大多數人的同意,否則你終究得面對「說服人」的局面,因為這就是民主的基本原則。當然,你掌權搞獨裁的話,的確就簡單多了。

阿呀 正想講被你講走

152233實在太屌了

好期待你還會說什麼噴飯的話

連做愛都不能只有兩個人在一起也太殘忍

看的人很痛苦欸

這篇應該移到笑話版 看的我一直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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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weeks later...

  我懶得看這整篇回文喔,我只針對開版網友的標題做論述。

  他認為法律只是「空訂罰則。卻不作防犯及監督」。然而,其實學過公民的人都知道,雖然法律是具有強制力的社會規範、具有國家公權力的強制執行,也寫明甚麼事情可以做、甚麼事情不能做。然而,要啟發內在良知,光靠法律是不夠的。如果法律對於預防有效,要「假設每個人都是洪水猛獸處處提防及監督」,那我們乾脆執行嚴刑峻法就好啦!然而嚴刑峻罰不會有用,只會引來人民反抗,且「每個人都是洪水猛獸」這種話,恕小弟不才,未曾看過,但縱使看過,也歉難同意。畢竟每個人都有人權,且法律須符合憲法所規定的各項基本權利。

  竊以為,要預防人民做出違法行為,「道德」、「教育」甚至「宗教」這種非強制的社會規範是必須的。縱使依法無法追訴、或是法律沒相關規定,但這些都能使人們心中產生「良知」,讓人們不去做。法律倒不是有效的方式,縱然有些嚇阻的作用在,但這畢竟不是它本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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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懶得看這整篇回文喔,我只針對開版網友的標題做論述。

要講歪理,雞同鴨講人人會講,懶得跟你再解釋一遍,總之要保障人民安居樂樂免於恐懼,不能只靠罰責,也不能只靠教育,光教育加罰責也是不夠。一定要教育、防犯、監督、罰責四管齊下。我的文章早以證明你的話是歪理了,在這麼多人被你這樣歪理害死後,你還是能視而不見的說這種話,真讓我覺得不可思議。好像你沒學過“亡羊補牢“及“防人之心不可無“及“人心險惡“的道理一樣 。老實說我不信你不懂這些道理,那你還是要違背這些經驗法則講歪理給人洗腦,讓人遇壞人想殺人及欺負人時,被欺負、被殺的人完全無法保護自己,防不勝防,可見你性格邪惡,我相信你這種人活在這世上只會造成大家的不幸。告訴我?你為什麼要活著,你活著的目地竟然是要營造一個人民遇壞人也不保護自己的可怕世界,一個無法讓人民安居樂業免於恐懼的世界,那你為什麼不乾脆去自殺死一死算了,也許這就是你活著的樂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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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講歪理,雞同鴨講人人會講,懶得跟你再解釋一遍,總之要保障人民安居樂樂免於恐懼,不能只靠罰責,也不能只靠教育,光教育加罰責也是不夠。一定要教育、防犯、監督、罰責四管齊下。我的文章早以證明你的話是歪理了,在這麼多人被你這樣歪理害死後,你還是能視而不見的說這種話,真讓我覺得不可思議。好像你沒學過“亡羊補牢“及“防人之心不可無“及“人心險惡“的道理一樣 。老實說我不信你不懂這些道理,那你還是要違背這些經驗法則講歪理給人洗腦,讓人遇壞人想殺人及欺負人時,被欺負、被殺的人完全無法保護自己,防不勝防,可見你性格邪惡,我相信你這種人活在這世上只會造成大家的不幸。告訴我?你為什麼要活著,你活著的目地竟然是要營造一個人民遇壞人也不保護自己的可怕世界,一個無法讓人民安居樂業免於恐懼的世界,那你為什麼不乾脆去自殺死一死算了,也許這就是你活著的樂趣吧。

  針對你「教育、防犯、監督、罰責」四管齊下的意思,我沒有意見,這是正確的想法,「教育」是讓人們不想做壞事,「防範、監督」是讓人們不能做壞事、「罰則」是讓人們不能做壞事。但是你後半段,已經嚴重影響我的聲譽。我在這裡鄭重要求你道歉,並為回復名譽之必要措施。依據深藍總則第十三章第九項,「嚴禁……人身攻擊……之情事,違者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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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你「教育、防犯、監督、罰責」四管齊下的意思,我沒有意見,這是正確的想法,「教育」是讓人們不想做壞事,「防範、監督」是讓人們不能做壞事、「罰則」是讓人們不能做壞事。但是你後半段,已經嚴重影響我的聲譽。我在這裡鄭重要求你道歉,並為回復名譽之必要措施。依據深藍總則第十三章第九項,「嚴禁……人身攻擊……之情事,違者依處罰條例第四條處分。」

你對人身攻擊的觀念有錯,我是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用貼切的形容詞形容你怎麼算是是人身攻擊呢?當然也不構成侮辱,也有相關判例,例如李敖曾罵人是王八蛋,被判李敖勝訴,是因為李敖把罵人王八蛋的理由說了出來。外國也有說過這樣的話,例如提到「司法官你是要作保護人民的忠犬還是保護貪腐的惡魔。」用惡魔形容,我覺得也很合理,之前有新聞報道「獸父強姦女兒」,用獸父形容我覺得也很合理,有句成語叫「衣冠畜獸」,明朝中晚期,官場腐敗,文官愛錢,武將怕死,欺壓百姓,無惡不作。於是,“衣冠禽獸”就演變成為非作歹、如同牲畜的貶義詞。空有外表而行同禽獸。比喻品德敗壞的人。這些形容詞我覺得都很合理。

再說法律有不該違法常識的原則、及法律有不該與人民感情相違背的原則。所以法律的的解釋及運用若違背人民常識則該視為無效。那用這些形容詞既合理又貼切那有怎麼能算是人身攻擊或侮辱呢?那如果這樣算侮辱是不是以後都只能形容人好不能形容人壞,例如有人不衛生,到處亂丟垃圾,被人批說「你這人怎麼這麼沒公德心,亂倒垃圾耶」,被批的人就說「你說我沒公德心是羞辱我,是人身攻擊。」你覺得這樣合理嗎?那有人沒品亂殺人,被批說「你是壞人」,那個被批的人是不是也可以說「你怎麼對我人身攻擊,我殺人你說我殺人就好了,怎麼說我是壞人呢」。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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