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ST 10 發表於 March 30,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March 30, 2009 雖然這玩意兒沒什麼吸引力,因為深藍早就把精華帖數從個人資料欄刪除,理由是因為認為留著毫無意義。不過基於奇怪的原因,我還是把這個規範出來,起碼精華區的作用可以讓新來的傢伙看看以往的重要主題,迅速進入狀況。 在我利用無聊的上課時間深思熟慮(?)後,想出了三種精華文章基準,如下: 1. 清楚易懂的介紹文。(包含對法律概念、爭議,與對法律時事分析等。) 2. 引起熱烈討論的主題。 3. 精闢、深入的創作。 由於要設定客觀的判斷基準是極為困難的,所以上述三者依傳統以版主主觀認定為之設立。並即日起實施,同樣開放永久回覆詢問與建議。(2009.03.30,DUST)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Recommend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