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讀倫理學的一些心得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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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了一個學期的倫理學後, 對倫理學的基本學說ex 義務論.結果論.道德相對論等 都有了基本認知. 而這學期開始, 我也無形地對一些人類社會中難以解決的道德問題(ex 安樂死是否符合道德. 動物權. 是否該廢除死刑等)做了一些思考, 並和同學討論. 我們後來達到的共識就是:

義務論及結果論這種講求絕對的理論都會產生困難, 在較複雜的情況裡, 可能因為其中一項因素的改變而會懹我們做出非常不同的道德判斷. 道德理論當參考就好

=>結果還是付諸直覺然後又與道德相對論產生的困難相同(不過我覺得這個社會還算合諧. 並沒有像教授說得那麼恐怖;關於這點我在下面會補充)

搞到最後學習倫理學除了能將道德相關的事情從不同學說.角度分析. 增加了個人的能見度, 好像也很難訂定一個道德判斷的標準. 如果我們特別喜歡某個學說, 倒是可以拿來當作個人的道德判準, ex 我很喜歡康德的普遍化原則, 基本上他的涵義跟"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相差不大,我以現在在決定是否要做一件可能會影響到他人的事時,我會將該事是否能通過普遍化原則列入是否實踐此事的參考

儘管如此, 我所學過的倫理學學說還是很難達到那些滿腹熱情.抱負的倫理學家的目標(i.e.建立一個道德判斷的準則)

最近倫理學讀的文章也是我最贊同的論點: David Hume 的On Reason and the Emotions: The Fact/Value Distinction. 在這篇文章中他也提到了驚駭世俗的一句話:理性是情感的奴隸(他在當時算是滿有爆點的人xd) 文章很長, 我就大略說一些我較有想法的部份(文章中的論證在此能省則省, 這要全部說明不知道會多長= = )

文章分為兩章: 第一部份證明了兩點: 另外一點跟我想說的東西沒什麼關係= = 在此省略

(1)理性不能引發任何行動, 而只能"指導"行為, 引發行動的是意志, 而理性則是行動中所用到的方法 在這裡他提出了類比論證 ex 數學本身並沒有任何影想(i.e.它本身不能做什麼), 而是在人類加諸了目標在他身上後數學才會產生作用: 數學是方法; 意欲才是引發行動的主因

再文本第二章他也用兩個論證&一個例子(要論證的可以pm我,基本上那些論證沒什麼問題), 說明道德判斷不是建立在事務的關係上,也不是由理性所發現

以david hume的觀點來看, 當我們說一件事是邪惡時, 那件事是哪裡邪惡呢?

我們看不到其中的邪惡(i.e.邪惡非由直接觀察而得), 會說他邪惡也只是因為我們的內心產生不贊成的情感; 因此,道德非由理性所發現的.,而是有關情感所發現的事實

在此引用兩項算是結論之中的論點

from林火旺教授的講義

(1)我們不是從一個品格令人愉快,推論出他是道德的.而是我們實際上感覺到他是道德的,然後感受到愉悅. 因此"道德是被感覺到甚於他被(理性)判斷出來"

(2)並不是所有能夠引發滿足或不舒適的東西,都可以成為道德的對象.什麼樣的情感和道德相關?

(a)一個品格在不介入個人特殊利益的情形下所激發的情感, 才和道德善惡相關

(b)能進一步激發榮耀.羞恥.愛和恨等四種間接情感的,才和道德相關

以下是我認為很有趣的兩點:

1. 在(2) (a)中 的"特殊利益" 對對政治很敏感的人也許會有些幫助:P: 我們時常認為敵人是邪惡(這個字的標準用法是由於不道德=>邪惡)的是因為他們損及我們所認定的利益, 但是他不見得是不道德的.

在做道德判斷時,應將個人的特殊利益抽掉, 從客觀角度判斷. 也許我們會因此發現對方其實也不是"那麼"邪惡, 甚至對方可能很有道德, 我們更有可能會發現對方其實也是個有尊嚴的人, 沒有必要以不堪的字眼羞辱他.

2.

照David Hume的說法(基本上在課堂上&我個人沒有看到這個理論的缺失, &我也接受了他的想法, thus you can say that my aspect about morality has been conquered by his thm = = 我之前就跟大部分的人一樣,認為道德判斷是由理性而來), 人類在建立法律的時候是不是也是因為人類主觀地厭惡否些行為而將之禁止?

助教: 對

於是我又問了助教社會上的人厭惡一事的百分比要達到多少才可以被制訂為法律,為什麼有些很輕微地違反道德的事沒有被制訂成法律?

助教:Hume會回答你法律的制定是以好惡的程度來看

依這種說法法律感覺很弱(雖然人本來就沒多強XP) 只是因為大部分人類喜好+透過理性制定罰則=>變成法律而已

而如果有個對於殺人不會感到厭惡的人在社會上會被說是"冷血", 又如果他對於殺人不感到厭惡/噁心+某一天他殺了人, 他在社會上的評價會變成冷血殺手,就會被制裁, 而其中的原因只是因為他的想法/價值觀與其他人不同, 這算不算是多數暴力?

助教下課跟我說法律系的教授說過:法律本來就是一種多數暴力, 但是爲了維持社會體系的運作,制定法律是必要的

雖然原本就知道法律是爲了維持社會一定的合諧, 不過對此, 我有了新的感覺

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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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就有跟法律系的學生討論這類問題(當然我沒跟他說整個論證, 只是問他法律的制定方式)

他說法學教科書的說法是法律是基於一個文化制定的 (我想法律裡得文化的界定範圍是以國界劃分,找出一個general的價值觀在由理性制訂,)

而文化又是由感情而來thus, 我在課堂上得到的結論與之相符

但是他也提到了一些因此會產生的問題: 若法律的制定只是based on大眾的價值觀,

法律能不能保護"應該"受保護之人?

我不知道哪些是應該受保護之人,我想到的例子ex殘障 都有保護到

這應該也是問題點所在

它就舉了一個例子(不過我絕得這跟我的問題沒關係= = 跳掉了): 通姦算不算是有罪?

通姦在刑法裡要處ㄧ年以下有期徒刑, and the law is based on"ㄧ夫一妻制"的文化裡

照這種說法

馬英九如果有跟巧克力怎樣就要被判決= = 好好笑

回到正題囧

法律上能不能保護到"應該"受保護之人這點 的產生應該和"沒有絕對義務"這點有關

Hume 會不會認為: 根本就沒有所謂的義務存在, 義務都是人自己想像出來的?

如果是這樣, 法律上的這種問題就不可能被解決

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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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的是某條法律是不是這樣寫,不是一般人是不是這樣想。

抱歉~我搞錯重點……

剛剛去查了一下

通姦罪的定義 :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

所以同性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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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有點傻眼= =

現在很多教授/法學人士都在爭說通姦罪應該不要放在刑法裡

而是要轉到民法|||

----------------

我覺得人類制定法律途徑的是透過兩種判準

1.david hume說的喜好厭惡

2..康德的普遍化原則----這跟契約論其實有異曲同工之妙

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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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month later...

給原po

大多數法學或倫理學學者都支持自由意志是否為法律產生之先決條件

假如一個東西遵循著因果律,而沒有自由意志的話,就以蘋果往下掉好了,他遵循著因果律

而不能做出選擇,那麼,還有道德可言嗎?

至於實際執行方面的問題,可以参閱傅柯的規訓與懲罰

至於法律,在近代大都是以社會契約外加三權分立形式下去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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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month later...
這樣如果發現自己的配偶是同性戀

可以申請離婚嗎?

民法第1052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我想若以第三點來說

似乎是不成的

PS 後來的回覆有些偏離原主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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