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江joker 10 發表於 December 30, 2008 檢舉 Share 發表於 December 30, 2008 有讀法律老師or教授都會說即使行為人犯罪了其人格仍應給予保障某次我們有一堂課老師請來了畢業學長考上律師的他也提到曾經有人問過他為什麼要幫殺人放火等等行為人辯護想當然爾他回答的是:要為行為人謀求最大的利益我是剛入門的法律人都還是稍微不理解這樣的想法(我們教授說 很多人大一也是這樣 大四就變了)那對於社會觀感呢?(例如之前謝長廷答應陳進興為他老婆辯護使其投案)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翔宇 10 發表於 January 1, 2009 檢舉 Share 發表於 January 1, 2009 我覺得死了就死了,為一個死人做再多也只是悼念,要做的是為了活著的人(別想歪..拜託)受害人當然要顧,但是加害人難道不用顧?想想成天掛在嘴邊的罪刑均衡,比例原則等等,通常在社會生活中加害人受到非難的評價就是比較高,很高,狠天高的高,高的常常會超出本來應受處罰的程度,也就是過度非難,受害人或其家屬佔有相當優勢,在法庭上就是處於優越地位,社會的觀感也一定認為這樣沒錯,很對,同害報復嘛...如果,我們現在還是同害報復的年代,那當然沒問題,很可惜,我們這年代是個講求寬容的年代(你要講愛也是可以,有點肉麻就是),還記得刑罰的目的嗎?這個刑總萬年老學究般的問題,簡扼說就是要符合應報+一般預防目的+特別預防目的,應報可以想成是同害報復,一般預防想成殺雞儆猴(恫嚇那些潛在的犯罪人),特別預防想成是最高境界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對犯罪人為再社會化)法律學者一直來是求進步的(無疑的),法律中一項相當相當重要的就是人格的保障(你可以想成是人權,只是現在一聽到人權不少人會暴動),因此設立了一道道防線,那些原理原則程序比比皆是,為了什麼?就是不要惡化犯罪人的地位,罰,當然要罰,但要罰多少才合理?如果犯罪人卻有悔悟真摯努力向上,要不要給機會?因為長期犯罪人的地位就是低賤,誰叫你違法,萬夫所指嘛,所以?所以可以對他為所欲為嘛,如果這麼想,那麼這些設立為了不要惡化犯罪人的防線就會崩毀,那就回到古老的同害報復不是挺好,但,真的好嗎?摸著良心想想,誰能無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老學究般的話每個人都可以講得響鐺鐺,真的要去做又是另一回事,什麼事?就是有關於法律人思維的這件事最後,以上所說的也可以完完全全顛倒,就是非難不足,兩邊都要顧呀,一邊是受害人,一邊是犯罪人,對於犯罪人所應受的刑罰評價不足,當然也是不行,兩者綜合也算是法律人思維的癥結點,現在常有一種奇怪的矛盾論述,就是以被害人立場與以犯罪人立場兩者之間的對立,可是兩者真的是對立嗎?如果是那問題反而容易解決,哪邊人多有力量滅了另一邊就好不是,但其實不然,兩邊各執一詞都掛一漏萬,因為本來就是同根生,是一體兩面的問題Boring ? I agree ! 鏈接文章 分享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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