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法律人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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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讀法律

老師or教授都會說

即使行為人犯罪了

其人格仍應給予保障

某次我們有一堂課

老師請來了畢業學長考上律師的

他也提到

曾經有人問過他

為什麼要幫殺人放火等等行為人辯護

想當然爾

他回答的是:

要為行為人謀求最大的利益

我是剛入門的法律人

都還是稍微不理解這樣的想法

(我們教授說 很多人大一也是這樣 大四就變了)

那對於社會觀感呢?

(例如之前謝長廷答應陳進興為他老婆辯護使其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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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死了就死了,為一個死人做再多也只是悼念,要做的是為了活著的人(別想歪..拜託)

受害人當然要顧,但是加害人難道不用顧?想想成天掛在嘴邊的罪刑均衡,比例原則等等,通常在社會生活中加害人受到非難的評價就是比較高,很高,狠天高的高,高的常常會超出本來應受處罰的程度,也就是過度非難,受害人或其家屬佔有相當優勢,在法庭上就是處於優越地位,社會的觀感也一定認為這樣沒錯,很對,同害報復嘛...

如果,我們現在還是同害報復的年代,那當然沒問題,很可惜,我們這年代是個講求寬容的年代(你要講愛也是可以,有點肉麻就是),還記得刑罰的目的嗎?這個刑總萬年老學究般的問題,簡扼說就是要符合應報+一般預防目的+特別預防目的,應報可以想成是同害報復,一般預防想成殺雞儆猴(恫嚇那些潛在的犯罪人),特別預防想成是最高境界的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對犯罪人為再社會化)

法律學者一直來是求進步的(無疑的),法律中一項相當相當重要的就是人格的保障(你可以想成是人權,只是現在一聽到人權不少人會暴動),因此設立了一道道防線,那些原理原則程序比比皆是,為了什麼?就是不要惡化犯罪人的地位,罰,當然要罰,但要罰多少才合理?如果犯罪人卻有悔悟真摯努力向上,要不要給機會?

因為長期犯罪人的地位就是低賤,誰叫你違法,萬夫所指嘛,所以?所以可以對他為所欲為嘛,如果這麼想,那麼這些設立為了不要惡化犯罪人的防線就會崩毀,那就回到古老的同害報復不是挺好,但,真的好嗎?摸著良心想想,誰能無過,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老學究般的話每個人都可以講得響鐺鐺,真的要去做又是另一回事,什麼事?就是有關於法律人思維的這件事

最後,以上所說的也可以完完全全顛倒,就是非難不足,兩邊都要顧呀,一邊是受害人,一邊是犯罪人,對於犯罪人所應受的刑罰評價不足,當然也是不行,兩者綜合也算是法律人思維的癥結點,現在常有一種奇怪的矛盾論述,就是以被害人立場與以犯罪人立場兩者之間的對立,可是兩者真的是對立嗎?如果是那問題反而容易解決,哪邊人多有力量滅了另一邊就好不是,但其實不然,兩邊各執一詞都掛一漏萬,因為本來就是同根生,是一體兩面的問題

Boring ? I agr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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